以动态协同的金融法治观保障国家金融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缘政治、大国博弈与数字革命等多重因素,推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变。由于我国在金融法律体系、金融监管体系和金融风险处置体制机制等方面尚有一些薄弱环节亟待加强,国家金融安全面临着诸多风险与挑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金融法治工作作出全面系统部署,将制定金融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等作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举措。新征程上,应立足新时代我国金融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实践,树立动态协同的金融法治观,不断强化国家金融安全的法治保障。
把握好两对重要关系202x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确保国家金融和经济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领域法治建设步伐显著加快,在金融法治理论研究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方面取得丰富成果。但面对复杂多变的金融风险和接踵而至的巨大挑战,当前经济金融风险隐患仍然存在,尤其是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薄弱问题较为突出。加强国家金融安全的法治建设,需要深刻认识并妥善处理国家金融安全与国家安全的关系、国家金融安全与对外开放的关系。
首先,国家金融安全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其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整体的安全与发展。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和外部冲击可能迅速传导至国内金融市场,影响国家的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定。因此,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出发,将金融安全纳入国家安全的整体框架中进行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具体而言,一方面要通过建立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为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要强化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作用,提高其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健性。此外,还需加强跨部门协作机制建设,形成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共同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其次,国家金融安全与对外开放相辅相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也在逐步加快。这不仅有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金融管理经验和技术,提升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服务水平,也为我国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创造了条件。然而,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如何有效防范外部风险输入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为此,应在坚持改革开放方向不动摇的前提下,注重平衡好“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关系,既要积极吸引外资进入国内市场,又要稳妥有序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既要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和日常监督,又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业务,不断提升我国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同时,还应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努力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金融秩序,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树立动态协同的金融法治观,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加强国家金融安全法治建设的重要路径选择。这一观念强调金融法治不是静态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完善的动态过程;也不是孤立存在的单一维度,而是涉及多个主体、多种要素相互作用的整体系统。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既要着眼于长远目标,也要关注现实需求;既要遵循普遍规律,又要结合国情实际;既要重视顶层设计,又要注重基层创新。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立法引领。近年来,我国金融立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之处。例如,部分法律法规滞后于市场发展需求,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要求;不同部门之间的法规衔接不够紧密,容易造成监管真空或重叠现象。为此,应加快推进金融立法进程,及时修订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确保其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注重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避免出现政策冲突或执行偏差,切实增强金融法治的整体效能。
二是优化监管机制。金融监管是保障金融安全的关键环节之一。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虽然进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但在应对新兴金融业态和跨国金融活动时仍面临不少挑战。为此,需进一步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构建统一高效的监管框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形成横向协同、纵向贯通的工作网络;同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准度,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是强化司法保障。司法是维护金融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我国金融司法工作不断加强,但在处理新型复杂案件方面还存在一定难度。为此,应进一步健全金融审判组织体系,充实专业人才力量,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同时,加强对金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各类违法违规活动,营造风清气正的金融生态环境。此外,还需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是推动行业自律。金融行业自律是实现金融法治的有效补充。随着金融市场日益成熟,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重视自身合规经营和社会责任履行。为此,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和完善行业规范标准,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提高全行业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定期发布信用报告,对守信者给予奖励支持,对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促使市场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五是深化国际合作。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金融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任何一国都无法独善其身。为此,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交流,分享成功经验和最佳实践,共同探讨解决全球性金融问题的有效途径;同时,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争取更多话语权和决策权,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发展空间创造有利条件。此外,还需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领域的协作配合,共同打击跨国金融犯罪活动,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总之,树立动态协同的金融法治观,对于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道路,不断完善金融法治体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坚强有力的金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