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法典编纂传统中汲取立法智慧
中国古代虽无名为“法典”的立法,但甲骨文中早有“典”这一字。古人“辑册为典”,实为知识的系统化与规范的体系化,已蕴含着追求系统性法治的基因。若从先秦时期的《法经》算起,我国法典编纂传统已延绵20xx多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这对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大意义。编纂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生态环境法典,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既传承发展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和理念,又总结运用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新时代以来法典编纂的成功经验,不断从我国法典编纂传统中汲取智慧和营养。以类相从的立法方法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技术参考。生态环境立法在内容上跨越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可谓“诸法合体”。中国古代法典也具有“诸法合体”的综合性特征,其内容以满足现实需求为导向,法律部门的界限相对模糊。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代法典就是毫无章法的条文罗列,中国自古就运用以类相从、统分结合等方法进行法典编纂,编纂体例围绕法律归类标准而改变和创新。以律典为例,中国古代律典体例先是经历了从“以刑统罪”到“以罪统刑”的转变,《唐律》即是基本按照犯罪类别排布律文;再到《大明律》一改《唐律》十二篇的体例安排,依据中央六部设置将律典分为名例、吏律、户律、礼。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不仅需要借鉴古代法典编纂的技术手段,更应立足于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充分考虑当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求。生态环境问题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涵盖大气、水、土壤等多个领域,涉及到社会、经济、文化等多个层面。因此,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时,必须确保其内容的全面性和系统性,既要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又要确立统一的法律原则和标准。同时,生态环境法典还应注重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在具体编纂过程中,应当充分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成功案例,特别是借鉴国际环境法中的有益元素。例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及其《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等国际条约,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面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框架和技术支持。这些国际文件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如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公平原则、预防原则等,对于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此外,欧盟在环境立法方面的丰富实践也为我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欧盟通过制定一系列严格的环保法规,有效推动了区域内的绿色发展和可持续转型。我们可以从中学习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标准、强化环境监管措施以及促进公众参与等方面的具体做法。
除了借鉴外部经验外,我们还要深入挖掘本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中国古代哲学家们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已经提出了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思想观念,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性。这些古老智慧至今仍然闪耀着光芒,为我们今天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深刻的启示。例如,“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的资源利用理念,提醒我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要遵循适度原则,避免过度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的包容共生思想,则启示我们要尊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维护地球家园的和谐稳定。将这些传统生态智慧融入现代生态环境法典之中,不仅可以增强法律的文化底蕴,更能彰显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风貌和价值观。
为了确保生态环境法典能够真正落地实施并取得实效,还需要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和保障机制。首先,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执法人员,提升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其次,完善司法解释工作,及时出台与生态环境法典相配套的司法解释文件,为各级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明确指引。再次,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多种渠道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最后,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
总之,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在继承发扬我国法典编纂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时代特点和发展要求,广泛吸纳各方智慧和力量,精心谋划、稳步推进。只有这样,才能打造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且适应未来发展需要的生态环境法典,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探索和完善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工作,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目标,让绿水青山成为子孙后代永续享用的宝贵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