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至15日,我省人社系统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处长李华、副处长王强,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张伟、新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刘明、南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赵刚及法院系统省高院民一庭庭长陈平、副庭长周涛、法官助理李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洋、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杰等一行10人赴上海市及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等地重点围绕裁审衔接、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及作用发挥、“互联网+调解仲裁工作”等工作开展为期5天的考察学习。认真学习了外省市在相关工作中的先进经验,与当地同行就上述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考察活动结束后,仲裁处对本次考察学习活动进行了认真总结,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将上述重点工作的考察调研情况分项报告如下:
一、裁审衔接工作
裁审衔接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仲裁机构裁决案件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之间的有效对接。这种衔接是两个不同执法主体对适用法律统一性问题的衔接,既有程序问题处理上的对接,也有实体问题处理上的对接,有效加强裁审衔接有助于提升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好地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
(一)外省市在裁审衔接中的做法和经验
上海市:一是建立了“仲裁—法院信息共享平台”,将仲裁和判决信息统一录入该系统,便于对裁审不一致的地方进行查找和对比,进而有针对性地寻求解决方案。二是仲裁机构与法院建立了“裁审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两次召开联席会议,对一些热点和存在争议的问题充分沟通,统一裁审口径。三是以课题研究为载体,组织仲裁工作人员和法官共同研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领域的热点问题。四是建立了重大群体案件研讨会商制度,形成合理,及时高效处理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维护社会稳定。
嘉定区:一是逐步统一了涉社会保险、人事等争议的受案范围。二是按照“依法、依规”的原则,明确了仲裁与诉讼阶段的证据规则,确保了案件处理的一致性和公正性。三是通过定期培训,提升了仲裁员和法官的专业能力,增强了裁审工作的协同效应。四是设立了专门的裁审衔接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和沟通,确保信息畅通无阻。
江苏省南京市:一是建立了裁审衔接工作小组,由市人社局和市中院联合牵头,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裁审衔接中的具体问题。二是开发了“裁审衔接智能辅助系统”,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案件进行分析,提供裁审参考意见,提高了裁审效率。三是实施了“裁审一体化”试点项目,在部分基层法院设立仲裁庭,实现了仲裁与诉讼的无缝对接。四是加强了裁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确保裁审工作的公平公正。
无锡市:一是构建了“裁审联动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裁审联动会议,及时解决裁审中的疑难问题,形成了良好的合作氛围。二是建立了“裁审案例库”,收集整理了大量典型案例,供仲裁员和法官参考借鉴,提高了裁审质量。三是开展了“裁审业务交流培训”,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提升了裁审人员的业务水平。四是推动了“裁审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了裁审信息的实时共享,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我省在裁审衔接中的现状与问题
目前,我省在裁审衔接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裁审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完善,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信息交流不畅,导致部分案件处理效率较低。二是裁审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裁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三是裁审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仲裁员和法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难以应对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四是裁审衔接工作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监督机制,导致裁审衔接的效果不理想。
(三)加强我省裁审衔接工作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我省的裁审衔接工作。一是建立全省统一的裁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提高裁审效率。二是制定统一的裁审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保持一致,维护裁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三是加强裁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裁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四是建立健全裁审衔接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监督,确保裁审衔接工作顺利推进。
二、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及作用发挥
基层调解组织是化解劳动争议的重要力量,对于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创新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一)外省市在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中的做法和经验
上海市:一是建立了“社区调解工作室”,依托社区平台,聘请退休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就近为劳动者提供便捷的调解服务。二是推广了“企业内部调解机制”,鼓励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化解内部矛盾,减少诉讼成本。三是实施了“调解员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调解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其调解能力和水平。四是建立了“调解案例库”,收集整理了大量调解案例,供调解员参考借鉴,提高了调解成功率。
江苏省南京市:一是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中心”,集调解、仲裁、诉讼于一体,为劳动者提供一站式服务。二是建立了“行业调解组织”,针对特定行业特点,成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提高调解的专业化水平。三是实施了“调解员资质认证制度”,对调解员进行资格认定,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四是推行了“调解协议书在线确认机制”,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简化调解协议书的确认流程,提高了调解效率。
无锡市:一是构建了“多元调解网络”,整合社区、企业、行业等各方资源,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调解体系。二是建立了“调解员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激发其工作积极性。三是实施了“调解员轮岗交流制度”,定期安排调解员到不同的调解机构工作,增强其实践经验和业务能力。四是开展了“调解宣传周”活动,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二)我省在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中的现状与问题
目前,我省在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基层调解组织覆盖面不广,部分地区的劳动者无法就近获得调解服务。二是调解员队伍不稳定,部分调解员因待遇低、工作压力大等原因离职,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三是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部分调解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难以应对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四是调解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导致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不理想。
(三)加强我省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我省的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一是扩大基层调解组织的覆盖面,依托社区、企业、行业等平台,建立更多的调解工作室和调解委员会,方便劳动者就近获得调解服务。二是提高调解员的待遇和地位,通过增加补贴、提供职业发展机会等方式,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三是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四是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互联网+调解仲裁工作”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调解仲裁工作”成为提升劳动争议处理效率的重要途径。各地积极探索创新,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一)外省市在“互联网+调解仲裁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
上海市:一是开发了“网上调解平台”,劳动者可以通过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方式提交调解申请,实现在线调解。二是建立了“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将调解、仲裁、诉讼等各个环节的信息电子化,方便查询和管理。三是实施了“在线庭审系统”,通过视频会议等方式,实现远程开庭,节省了时间和成本。四是推广了“智能辅助系统”,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为调解员和仲裁员提供案件分析、法律咨询等服务,提高了工作效率。
江苏省南京市:一是建立了“在线调解中心”,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劳动者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调解服务。二是开发了“调解仲裁APP”,集调解申请、案件查询、法律咨询等功能于一体,方便劳动者使用。三是实施了“电子签名认证系统”,通过数字证书等方式,确保调解协议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四是推行了“在线调解培训”,利用网络课程、直播课堂等方式,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
无锡市:一是构建了“智慧调解平台”,整合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资源,实现一站式服务。二是建立了“大数据分析系统”,通过对历史案件数据的分析,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类型,提前做好防范措施。三是实施了“区块链存证技术”,确保调解过程和结果的真实性和不可篡改性,增强了调解的公信力。四是开展了“线上调解体验活动”,通过模拟调解场景,让劳动者亲身体验在线调解的便利性和高效性。
(二)我省在“互联网+调解仲裁工作”中的现状与问题
目前,我省在“互联网+调解仲裁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是网上调解平台功能不完善,部分功能模块尚未开发完成,影响了用户体验。二是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设滞后,部分地区的调解、仲裁、诉讼等信息仍采用纸质方式存储,不便查询和管理。三是在线庭审系统的应用范围有限,部分地区的仲裁机构和法院尚未实现远程开庭,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四是智能辅助系统的普及率不高,部分调解员和仲裁员对新技术的应用还不够熟练,影响了工作效率。
(三)加强我省“互联网+调解仲裁工作”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我省的“互联网+调解仲裁工作”。一是完善网上调解平台功能,增加调解申请、案件查询、法律咨询等实用功能,提升用户体验。二是加快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建设,将调解、仲裁、诉讼等各个环节的信息电子化,方便查询和管理。三是推广在线庭审系统的应用,通过视频会议等方式,实现远程开庭,节省时间和成本。四是普及智能辅助系统的使用,通过培训和指导,提高调解员和仲裁员对新技术的应用能力,提升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通过学习外省市在裁审衔接、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及“互联网+调解仲裁工作”等方面的先进经验,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了加强我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若干建议。希望各级仲裁机构和法院能够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升劳动争议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为维护我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