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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深悟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学深悟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条例》中党的自我革命形象话语主题聚焦于“中国共产党是什么,要干什么”这个根本问题,与时俱进强化党的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其标本兼治功能,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一)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条例》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任务,进一步明确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等方面的纪律规矩。政治属性是《条例》的核心和灵魂。六项纪律中,政治纪律位列首位,篇幅最长,条款最多,增加、调整的内容也相对较多。如总则第三条增加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分则第五十六条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由之前的违反工作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第五十七条将“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之前的违反群众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第五十八条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条款。同时,第五十六条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处分决定;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增写“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两个维护”贯穿《条例》始终,体现了鲜明的政治特色。

  (二)强化组织纪律,确保令行禁止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条例》在组织纪律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旨在强化党的组织建设,确保全党上下步调一致。例如,《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一规定强调了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要求党员在重大决策上必须服从组织决定,不得自行其是。此外,第六十二条还明确规定,对于“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些规定旨在防止党内形成小圈子、小团体,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三)严格廉洁纪律,树立清风正气

  廉洁纪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保障。《条例》在廉洁纪律方面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旨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例如,《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对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一规定不仅针对党员干部本人,还延伸到了其家属和特定关系人,体现了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此外,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些规定旨在杜绝党员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保持党的清廉形象。

  (四)加强群众纪律,密切党群关系

  群众纪律是党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具体体现。《条例》在群众纪律方面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旨在增强党的群众工作能力,提高党的执政水平。例如,《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于“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一规定强调了党员干部在涉及民生问题时必须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亲友。此外,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于“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些规定旨在督促党员干部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

  (五)严肃工作纪律,提升工作效率

  工作纪律是确保党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是党的纪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在工作纪律方面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旨在提高党的工作效率,确保党的各项决策得到有效落实。例如,《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一规定强调了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必须尽职尽责,不得敷衍塞责。此外,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些规定旨在维护考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确保选拔人才的质量。

  (六)严格生活纪律,树立良好形象

  生活纪律是党员干部个人品德和社会形象的重要体现,是党的纪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在生活纪律方面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旨在引导党员干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发挥表率作用。例如,《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对于“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一规定强调了党员干部必须保持艰苦奋斗的精神,不得奢侈浪费。此外,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对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党员干部的道德操守,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总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法规,是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成果。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不断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自觉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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