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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看巡察工作的制度创新

  从《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看巡察工作的制度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度,把巡视巡察全覆盖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202x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新增第八章“巡察工作”专章,对巡察工作作出专门规定,凸显了巡察工作在巡视巡察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巡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深化基层管党治党实践的坚定决心。实现了党章对巡察制度规定在党内法规层面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201x年10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提出推动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以来,全国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相继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全面铺开巡察工作。201x年7月,中央将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开展巡察监督纳入修订后的巡视工作条例,并印发专门意见对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进行全面安排。201x年10月,十九大党章将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写入党章第十四条第三款,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巡视制度及中央单位开展巡视工作并行。此后,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巡视工作规划,《关于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意见》等都对巡察工作作出进一步规定,市县巡察实践探索和制度形成相互交融,不断向纵深推进。

  巡察工作的制度创新不仅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完善上,更在于其在实际操作中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巡察工作的核心在于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通过巡察,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基层党组织存在的问题,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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