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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评:让行贿者无利可图、得不偿失

  党建评:让行贿者无利可妥、得不偿失

  在近日召开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将“要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作为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战略部署的重要方面,为铲除腐败滋生土壤条件,深化反腐败斗争指明方向。对行贿行为决不纵容,对屡教不改者从严处置,才能推动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是我们党惩治腐败的鲜明立场,是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基本原则。必须看到,行贿和受贿是一体两面。行贿作为贿赂犯罪发生的主要源头,行贿不禁,受贿不止。一些行贿人不择手段腐蚀拉拢党员干部,是当前仍存在腐败增量的重要原因,是政治生态的突出“污染源”。相关行为损害政府形象,败坏社会风气,有的还破坏营商环境,导致资源错配,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在保持惩治受贿高压态势的同时,严肃查处行贿行为,有助于切断贿赂犯罪因果链,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202x年前三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行贿人员1.2万人,取得积极成效。也要看到,实践中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同期行贿受贿案件查处数量差距较大。这一方面与行贿客观证据较少有关,隐蔽行贿、变相行贿等情况制约了证据的获取;另一方面,有人认为行贿者处于被动弱势地位,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有人认为查办案件依赖行贿人口供,应以从宽处理换取积极配合,有人对加大惩处力度存在顾虑。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论述,特别是“要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的指示精神。要坚决摒弃“重受贿轻行贿”的传统观念,树立“行贿受贿一起查”的正确导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责任担当,建立健全行贿查处机制,形成打击合力。一是要加强线索收集和分析研判,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提升发现和固定证据的能力。二是要完善法律法规,细化行贿罪的认定标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三是要强化司法协作,加强与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四是要加强警示教育,通过典型案例通报、廉政教育等方式,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社会氛围。

  此外,还要注重从源头上治理行贿行为。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法治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商业伦理,自觉抵制行贿行为。另一方面,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同时,要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管力度,防止利益输送和权力滥用。对于已经发生的行贿行为,要坚持依法依规处理,既要追究行贿者的法律责任,又要深挖背后的制度漏洞,推动体制机制创新,从根本上消除行贿动机。

  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有效措施。比如,可以建立行贿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行贿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限制其市场准入和经营资格。可以探索建立行贿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可以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约束会员行为。可以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形成强大震慑效应。总之,要通过多措并举,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最后,要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要以“永远在路上”的态度,持之以恒地抓好各项工作。要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要健全监督体系,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要注重队伍建设,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为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保障。

  总之,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治力度,是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以更加坚定的决心和更加有力的举措,坚决遏制行贿行为,净化政治生态,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让我们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团结一心,攻坚克难,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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