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在纪律审查中要严格履行作证义务案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云南省镇雄县杉树乡党委原书记曾孝恩涉嫌贪污惠农资金等问题。调查期间,曾孝恩指使证人作伪证、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曾孝恩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后勤服务中心原副主任科员孙宝义在人民银行党委对呼和浩特中支党委巡视期间依旧不收敛、不收手,胆大妄为。他自认为基层人民银行纪检部门无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对组织的多次谈话不屑一顾,甚至让相关人员为其作伪证。在组织掌握大量线索后,其仍坚称“真实”采买过报销物品。在组织多次提醒和教育挽救时,以“不知道”“不清楚”“记不清”为借口消极应付审查。201x年5月,孙宝义因涉嫌贪污罪被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监委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孙宝义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x年5月,孙宝义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上案例都存在组织调查审查期间不配合作证的情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些案例不仅揭示了个别党员干部在面对组织调查时的态度问题,更深刻反映了他们在党性修养、法治观念和道德操守上的严重缺失。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决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的严肃性。作为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深刻认识到,遵守党的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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