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全文如下。第一条为了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根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统计督察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发现问题、严明纪律,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推动统计改革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统计制度保障。
第三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第四条国家统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统计督察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年度督察计划,批准督察事项,审定督察报告,研究解决督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承担统计督察日常工作。国家统计局通过组建统计督察组开展统计督察工作,统计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第五条统计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以延伸至相关地方党政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其他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第六条统计督察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决策部署的情况;二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三是国家统计政令执行情况;四是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情况;五是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六是对统计领域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惩戒措施落实情况;七是对统计督察、巡视巡察和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八是其他需要督察的统计事项。第七条统计督察采取常规督察、专项督察和机动督察等方式进行。常规督察是指对督察对象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专项督察是指针对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特定事项进行的监督检查;机动督察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对特定地区或部门进行的不定期、不定项的监督检查。第八条统计督察组在督察过程中,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受理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开展工作。第九条统计督察组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
第十条统计督察结束后,统计督察组应当形成督察报告,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督察报告应当包括督察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建议等内容。第十一条被督察地区、部门收到督察报告后,应当认真整改发现的问题,并于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反馈国家统计局。对于重大问题,国家统计局可以视情况组织回头看,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第十二条统计督察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被督察地区、部门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第十三条对统计督察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由国家统计局依法依规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统计督察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处理。第十四条国家统计局建立统计督察通报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向社会公开统计督察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统计督察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阻碍督察组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于干扰、妨碍统计督察工作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统计督察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七条国家统计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国家统计局。第十九条本规定旨在通过建立健全统计督察机制,强化统计监督,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国家宏观决策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依据。统计督察不仅是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更是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检验,对于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统计督察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统计督察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政令,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第二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督察工作,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立行立改,确保整改到位。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发生,不断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第二十二条统计督察是统计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关键举措。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统计法治观念,营造良好的统计法治环境。同时,要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坚决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二十三条国家统计局将进一步完善统计督察制度,创新督察方式方法,提升督察效能。要加强对统计督察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统计督察工作顺利开展。要不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推动统计督察工作向纵深发展,为实现统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第二十四条统计督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统计督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统计督察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长效机制贡献力量。第二十五条各级统计机构要以统计督察为契机,进一步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统计调查体系,改进统计方法手段,提升统计服务能力,努力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为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是新时代加强统计监督、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具有深远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全面落实本规定的要求,确保统计督察工作取得实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