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过重罚”如何有效纠偏
过罚相当作为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行政执法的一项法定要求,其内涵是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依据违法行为不利后果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依法处以相应的处罚种类与幅度,避免畸轻畸重。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前,备受诟病的“小过重罚”等“过罚不当”现象,不仅有“小题大做”之嫌,更是对法治的曲解和伤害,让执法变了味道。究其原因,主要就是没有把握好、贯彻好过罚相当原则造成的。一方面,《行政处罚法》关于过罚相当的规定是原则性的,立法语言的抽象性衍生出在适用时的主观性与不确定性,如何准确拿捏“过”与“罚”的分寸,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答案,而是赋予了执法人员较大的行政裁量权,面对种类繁多的行政处罚罚则和裁量基准,执法者的能力水平面临很大考验。现实中,有的执法人员没有充分考虑法律要件,忽视个案实质正义与法律效果,对案件的把握、定性不够准确,造成过罚失当。另一方面,《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单行法的衔接适用存在不明确之处。例如,根据《广告法》,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处罚起点是20万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处罚起点也是20万元。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不同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避免重复处罚,成为行政执法中的一个难题。
加强培训,提升执法人员能力
解决“小过重罚”问题,首要任务是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法律素养。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特别是加强对《行政处罚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执法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培训内容应涵盖法律基础知识、执法程序、证据收集与认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等方面,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多种形式,增强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还应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将执法质量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激励执法人员不断提升业务水平。此外,可以通过定期举办业务交流会、经验分享会等形式,促进执法人员之间的沟通与学习,共同探讨执法过程中的难点和疑点,形成良好的执法氛围。
完善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中不可避免的一个环节,但如何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滥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各级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界限。首先,可以制定具体的裁量基准,细化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减少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的随意性。裁量基准应结合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科学合理地设置处罚幅度,确保过罚相当。其次,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可以通过内部审核、外部审计、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确保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出现“小过重罚”现象。此外,还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独立评估,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加强协作,优化法律衔接
“小过重罚”现象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不同法律之间的衔接不畅。因此,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与衔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首先,应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例如,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共同关注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达成共识。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避免因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执法冲突。其次,应完善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确保各单行法与《行政处罚法》的有效衔接。例如,可以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不同法律之间的适用顺序和优先级,避免出现重复处罚的情况。此外,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行政指导等方式,对法律条文的模糊之处进行明确,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指引,帮助执法人员准确适用法律。
强化监督,保障执法公正
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是防止“小过重罚”现象的重要手段。为此,应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首先,应强化内部监督,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核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应设立专门的法制部门或法制岗位,负责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每一起行政处罚案件都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应加强外部监督,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政协可以通过提案、调研等形式,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新闻媒体应加大对行政执法的报道力度,及时曝光违法行为,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投诉举报、参与听证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确保执法过程公开透明。此外,还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纪的执法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加强宣传,提高社会认知
提高社会对过罚相当原则的认知,是预防“小过重罚”现象的重要途径。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各界普及《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宣传内容应注重实际案例的解读,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让公众了解过罚相当原则的具体应用,认识到“小过重罚”对法治建设的危害。同时,还应加强对企业的普法教育,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法律咨询等形式,帮助企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此外,还应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如微博、微信、抖音等,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宣传效果。
总结与展望
综上所述,解决“小过重罚”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综合施策。首先,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和法律素养;其次,要完善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再次,要加强协作,优化法律衔接;第四,要强化监督,保障执法公正;最后,要加强宣传,提高社会认知。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纠正“小过重罚”现象,推动行政执法更加规范化、法治化,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未来,我们应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