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国公安机关正按照党史学习教育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帮助解决群众的困难事、烦心事。新形势下,公安机关作为群众矛盾诉求化解的前沿阵地,虽有“枫桥经验”引领实战,但各项工作离群众的期盼仍有一定差距。现笔者结合基层公安工作实际,谈几点粗浅建议。
一、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存在的瓶颈
一是存在“选择性”。基层派出所警力有限,往往一名民警需管理服务大量群众,面对群众日常求助诉求,略显心有余而力不足。此外,“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打击违法犯罪,对于群众一些琐碎的求助,尽力相助,毕竟还有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其他部门”等片面认识仍然存在,导致出现工作“放一放”、“摆一摆”的情况,挑选紧扣公安主业的求助诉求去办理。这种选择性的服务方式不仅影响了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基层民警在处理群众事务时,应更加注重全面性和公正性,避免因个人偏好或能力限制而产生的服务不均等现象。
二是仅限“表面性”。工作在源头治理上落实不够,往往是群众反映了,工作跟进,群众再反映,工作再跟进,长此以往陷入“怪圈”,在诉求化解、问题解决上不够彻底。同时,社区民警辅警作为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重要活动载体,接地气,惠民生,仍有思想重视程度不够,工作停留在“打卡”上的现象,未能让好政策落到实处。这种表面化的服务方式不仅无法真正解决问题,还可能导致问题的反复出现,增加基层民警的工作负担,影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是缺乏“系统性”。对辖区群众求助、矛盾诉求收集、梳理、归纳不够精细化,未制定明确的工作计划,缺乏矛盾诉求及时化解的工作规划,往往是群众有诉求,工作再开展,较为被动、滞后。没有系统的工作规划,工作的获得感、成就感就不强,工作的积极性就会受影响。在实际工作中,缺乏系统的规划和科学的方法,使得许多潜在的问题和矛盾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预防和解决,从而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和处理难度。
二、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存在瓶颈的原因分析
一是为民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够扎实。为民服务思想根基不牢固,工作中就容易出现“身子重”、“不勤快”等病态,对于群众的急难愁盼,不能事无巨细地去办理,远远达不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的工作要求,导致不能沉下心开展基础工作。部分基层民警在思想上存在懈怠,对群众的需求反应迟钝,缺乏主动服务的意识和行动。这种意识和作风上的问题,不仅影响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二是对“枫桥经验”理解不深,应用不广。虽然“枫桥经验”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但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对其核心理念和实践方法的理解还不够深入,应用范围也不够广泛。有的基层公安机关在处理矛盾纠纷时,过于依赖传统的调解方式,忽视了现代信息技术和多元化解机制的作用,导致工作效率不高,群众满意度较低。此外,一些基层民警对“枫桥经验”中的群众工作方法掌握不熟练,缺乏与群众沟通交流的能力,难以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制度保障不到位,激励机制不健全。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缺乏一套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使得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难以固化为长效机制。同时,对基层民警的激励机制也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考核评价和奖励措施,导致部分民警在工作中缺乏动力和激情。制度保障和激励机制的缺失,不仅影响了民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制约了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和实际效果。
四是资源整合不充分,协同作战能力不强。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基层公安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协作配合不够紧密,资源的整合利用不够充分。一些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导致问题的解决过程缓慢,甚至久拖不决。此外,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在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案件时,与其他部门的协同作战能力也不强,影响了应急处置的效果和效率。
三、提升“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效能的对策建议
一是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提升工作主动性。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引导广大民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责任感。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民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激发其为民服务的热情和动力。同时,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为民服务的表现作为评先评优、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形成良好的导向作用。
二是深化“枫桥经验”学习,创新工作方法。要加强对“枫桥经验”的学习研究,深刻领会其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将其融入到基层公安工作的各个环节。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矛盾纠纷化解的效率和质量。要建立健全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社区民警、网格员、志愿者等力量的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同时,要加强与司法、民政、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和实际困难。
三是完善制度保障体系,强化激励约束。要建立健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制度保障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要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为民服务的成效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开展督查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建立奖惩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对表现突出的民警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民警进行严肃问责,形成鲜明的导向作用。同时,要加大对基层民警的关心关爱力度,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激发其为民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是加强资源整合利用,提升协同作战能力。要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作,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信息采集、分析和应用的能力,为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要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实战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的能力。同时,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积极宣传“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总之,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公安机关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举措。各级公安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