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急用先行”要谨防几种倾向
“急用先行”是近年来我国立法领域强调并坚持的重要原则。国务院202x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指出,“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x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指出,“坚持急用先行,注重‘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及时解决突出问题,提高法律草案起草、审议、修改效率,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如何准确理解这一原则并将其贯彻到立法工作之中,是深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个重要问题。
急用先行的“急”与“先”
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急用先行,强调的是立法回应社会现实问题的效率和立法对改革的适应功能。我国《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这表明,法治对改革的制度支撑功能,不仅限于被动保障,而且被拓展至适当超前的主动引领。改革的灵活多变特性也为法治尤其是立法环节的改革协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先立改革急需之法”成为优化改革与法治关系的重要抓手。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实现法治化,首先是有法可依、有法能依,各领域的法治需求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满足,这是法治化建设的基础。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也要警惕一些可能的倾向,这些倾向可能会削弱急用先行原则的实际效果,甚至对法治建设产生负面影响。首先,急用先行并不意味着可以牺牲立法的质量。虽然“小快灵”、“小切口”立法模式在应对特定问题时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但立法的质量始终是衡量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准。如果为了追求速度而忽视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那么即使法律出台得再快,也可能因为缺乏可操作性或存在明显漏洞而难以实施,甚至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因此,急用先行必须以保证立法质量为前提,不能因为“急”而降低立法的标准和要求。
其次,急用先行不应忽视立法的系统性和协调性。法治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每一部法律法规都是整个法治体系的一部分。如果只关注个别领域的立法需求,而忽略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就可能导致法律体系内部的冲突和矛盾,影响法律的整体效能。因此,在推进急用先行的立法工作中,必须注重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和系统性,确保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能够与现有法律体系无缝对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再次,急用先行不应忽视立法的民主性和公开性。法治的本质是人民的法治,立法的过程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立法结果能够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果在急用先行的过程中,过分强调效率而忽视了民主程序,就可能导致立法结果偏离民意,甚至引起公众的不满和抵触。因此,急用先行的立法工作应当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确保立法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最后,急用先行不应忽视立法的前瞻性和可持续性。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立法工作不仅要解决当前的问题,还要考虑长远的发展。如果仅仅为了应对眼前的紧迫问题而制定短期性的法律法规,而没有考虑到未来的发展趋势和社会变化,就可能导致法律法规在短时间内失去效力,甚至需要频繁修订,增加立法成本。因此,急用先行的立法工作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既要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又要为未来的发展留有空间,确保法律法规具有持续的生命力。
综上所述,急用先行作为我国立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推动法治建设、适应改革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必须警惕上述几种倾向,确保急用先行原则能够在保证立法质量、维护法律体系协调性、坚持民主立法、具备前瞻性等多方面得到有效落实。只有这样,急用先行才能真正成为推动法治建设的强大动力,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此外,急用先行还应注重立法后的评估与反馈机制。法律法规的制定只是法治建设的第一步,后续的实施效果评估同样重要。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定期对已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效果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法律法规能够有效执行。同时,评估结果还可以为未来的立法工作提供参考,避免重复出现类似问题。因此,急用先行的立法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估与反馈机制,形成闭环管理,不断提升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总之,急用先行是当前我国立法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其核心在于高效回应社会现实问题,促进法治与改革的良性互动。在具体实践中,我们既要把握好“急”与“先”的平衡,又要注重立法的质量、系统性、民主性、前瞻性以及后续的评估与反馈,确保急用先行原则能够真正服务于法治建设大局,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通过不断探索和完善急用先行的立法模式,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将更加健全,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必将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