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对辖区诉源治理工作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存在问题
(一)当事人诉前调解意愿有待加强。当前非诉调解的权威性和认可度还不够理想,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全部自愿接受调解的案件比例不高。部分案件代理律师受利益驱动,也不愿意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途径化解纠纷。当事人对诉前调解的认同感偏低,更愿意选择诉讼救济方式。
(二)多元解纷的实际效果有待提升。目前仍有部分纠纷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未能得到实质性化解,部分当事人在诉前调解后仍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源治理手段和途径有待丰富。部分调解组织和法院衔接配合不够紧密,值班律师、行政争议调解、帮帮团、人民调解员等组织力量在诉源治理中发挥还不够充分。
二、原因分析
(一)诉前调解缺乏行之有效机制。目前诉讼调解机制的可操作性不够强,方式趋于被动,单纯通过宣传手段难以让人民群众见到实惠、养成习惯,难以打破固定思维。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深入基层的诉源治理机制。
(二)诉调对接供求关系存在失衡。不同部门在化解纠纷时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非诉化解功能没有得到有效激发。相关部门在责任划分、信息共享上设置不够合理,一些解纷主体对自己的角色定位不明,难以发挥实际效果。
(三)诉源治理思路局限手段不足。目前多元解纷更多依靠法院内部进行推进,工作思路较为狭窄,仍然侧重于增加调解主体范围,没能从引导群众合理选择化解矛盾的方式、适当降低群众的诉讼意愿等方面入手。
三、解决措施
为进一步强化诉源治理工作,确保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到具体行动中,提出以下几点解决措施:
(一)建立健全诉前调解工作机制
完善诉前调解制度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诉前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诉前调解的工作流程、职责分工、考核评价等内容,确保诉前调解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开展。同时,探索建立诉前调解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机制,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转入诉讼程序,避免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
2. 强化诉前调解队伍建设。加大对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定期组织调解员参加业务培训和案例研讨,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调解技巧。同时,建立调解员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增强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
3. 提升诉前调解的社会认知度。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诉前调解的优势和成功案例,增强社会公众对诉前调解的认可度和信任度。同时,加强对律师群体的宣传教育,鼓励律师积极参与诉前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二)优化诉调对接机制
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平台。依托现有的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诉调对接窗口,负责受理当事人的诉前调解申请,并根据纠纷类型和性质,将案件分流至相应的调解组织。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建设网上诉调对接平台,实现线上线下同步服务,方便当事人随时随地申请诉前调解。
2. 加强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建立法院与各调解组织之间的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诉调对接中的难点问题,共同推动诉调对接工作深入开展。同时,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流程,明确各方职责,确保诉调对接工作高效运行。
3. 推动诉调对接资源共享。建立法院与各调解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案件信息、调解结果等数据的互联互通,为诉调对接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加强诉调对接资源的整合利用,充分发挥各调解组织的优势和特长,形成工作合力。
(三)创新诉源治理方式
拓宽诉源治理渠道。积极探索“互联网+”模式下的诉源治理新路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搭建在线调解平台,实现纠纷在线申请、在线调解、在线确认,提高诉源治理效率。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诉源治理工作,拓宽诉源治理渠道。
2. 强化诉源治理预防功能。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服务等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引导其依法表达诉求、解决纠纷。同时,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的纠纷隐患,防止矛盾纠纷升级。
3. 推动诉源治理社会化。加强与社区、街道等基层组织的合作,建立社区调解、行业调解等多种形式的诉源治理机制,形成多元共治的良好局面。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诉源治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志愿者、法律顾问等人员参与纠纷调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诉源治理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加强诉源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和更加有力的举措,扎实推进诉源治理工作,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