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调研报告
一、201x—202x年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基本情况
肥城法院201x年审结行政诉讼案件54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13件,败诉率24.07%。201x年审结行政诉讼案件128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5件,败诉率3.91%。202x年审结行政诉讼案件159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4件,败诉率为2.52%。近三年,行政机关败诉率下降了21.55个百分点。
二、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分析
(一)超越职权。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范围,或者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超越职权导致败诉的案件2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9.10%。部分行政机关未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如越权答复。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某市卫计局应将医疗事故认定申请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无权作出认定,因此其作出的答复部分内容超越其法定职权,依法应予撤销。
(二)执法程序不规范。行政机关执法工作中违反法定程序,是目前执法工作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导致败诉5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22.73%。主要有以下类型:一是未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未按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及超过法定期限履行职责,有的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行政处罚,且不能提供延长办案期限的证据。某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相关材料送达当事人,导致当事人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程序违法。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会等。三是调查取证不充分。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能全面、客观地收集和审查证据,导致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四是送达程序不当。部分行政机关在送达法律文书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导致当事人未能及时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影响了其合法权益。
(三)事实认定不清。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事实的认定存在偏差,导致败诉4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18.18%。主要表现为:一是证据不足。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其认定的事实,导致事实认定缺乏依据。二是事实认定错误。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时,未能全面、客观地分析和判断证据,导致事实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三是事实认定模糊。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时,表述含糊不清,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性,导致事实认定难以令人信服。例如,在一起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中,某市国土资源局在作出行政裁决时,对争议土地的历史沿革、使用权归属等问题未能作出清晰、准确的认定,导致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满,提起诉讼后被法院撤销。
(四)适用法律错误。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能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败诉4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18.18%。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适用不当。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时,未能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导致法律适用不当。二是法律适用不全面。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时,未能全面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法律适用不全面。三是法律适用错误。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时,出现了明显的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例如,在一起环保行政处罚案中,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能正确理解《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将应当适用的一般条款错误地适用为特别条款,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撤销。
(五)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能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效果,导致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败诉2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9.09%。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行为显失公平。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能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导致行政行为显失公平。二是行政行为缺乏合理性。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能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社会效果,导致行政行为缺乏合理性。三是行政行为缺乏必要性。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能充分考虑是否存在其他更为合理、有效的解决方式,导致行政行为缺乏必要性。例如,在一起拆迁补偿案中,某市拆迁办在作出拆迁补偿决定时,未能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实际困难和合理诉求,导致拆迁补偿决定被法院撤销。
三、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原因,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加强法制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法制培训,深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责任观和服务观,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职尽责。
(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活动合法、公正、透明。特别是对于重大执法决定,应当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制度,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此外,还应当建立和完善执法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可追溯、可核查。
(三)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应当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相关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对于司法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落实,不断改进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注重预防为主,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完善信息公开等方式,增强公众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识,减少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引发的行政争议。同时,建立健全行政调解、行政复议等多元化解纷机制,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对于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应对,主动作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争取达成和解,避免行政争议进一步升级。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效能。通过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实现执法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执法效率。同时,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执法数据的分析研判,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此外,还应当加强执法装备的更新换代,提高执法装备的科技含量和智能化水平,为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深入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通过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等方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事项,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同时,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总之,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仅关系到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提升,更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护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以此次调研为契机,深入查找问题,认真整改落实,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