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假:职工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各科室、部门负责人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天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一年以内请事假不得超过12天者,违反此规定者,每超过一天扣发一天的工资,并扣除当月的奖金和出差费。
二、病假:以医院证明为依据,由总经理批准,按允许天数休息。如需住院治疗的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总经理批准。到专科、省立医院或跨省就医者,需经中心领导班子批准,并报市局领导同意。就医期间药费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它各项费用自理(工伤除外)。
三、休假:按照办公室安排的时间填写休假申请表,交总经理审批后,按规定天数休假。
四、婚、丧假:按规定天数写出请假条,交总经理审批,超过规定时间以事假论。
五、销假:上述各项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到办公室销假,超假部分领导同意后按事假论。无中心领导和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事、病、休、婚、丧假,均视为无故旷工,旷工一天扣发当天工资、当月奖金,旷工3天以上及3天扣全日工资、全年奖金,超过3天按违反管理制度建议市局予以停薪离岗处理。
六、产假与陪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配偶享有15天陪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七、哺乳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也可以将两个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从工作地点到哺乳地点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享受哺乳假。若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八、计划生育假: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凭医疗机构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天;输精管结扎的,休假7天;输卵管结扎的,休假21天;产后结扎输卵管的,休假14天。因避孕措施失败而采取补救措施的,凭医疗机构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九、特殊假期:对于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义务献血等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假期,具体天数由总经理批准。参加全国性考试(如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的职工,凭准考证或相关证明材料,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享受1-3天的考试假。考试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十、加班管理: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每月36小时。加班时间应当优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职工本人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假期管理与监督: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加强假期管理,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办公室负责对假期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违反假期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纪律处分。对在假期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二、假期申请流程:职工申请假期时,应提前填写《职工假期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初审后,报分管领导复审,最后由总经理审批。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填写《职工假期销假表》。未按规定程序申请或销假的,按无故旷工处理。
十三、假期政策宣传与培训:为使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和掌握假期管理制度,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假期政策宣传活动,通过会议、培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将假期管理制度纳入新入职员工培训内容,确保每位员工都能熟悉并遵守相关规定。
十四、假期制度的调整与完善: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本单位将适时对假期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修订后的假期管理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十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假期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年休假待遇表
2、探亲假待遇表
3、婚丧假待遇表
年休假待遇表
项目 内容 文件依据 适用范围
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全体职工
探亲假待遇表
项目 内容 文件依据 适用范围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全体职工
婚丧假待遇表
项目 内容 文件依据 适用范围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全体职工
以上假期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本单位的假期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和谐稳定发展。全体职工应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假期管理制度,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