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工作常见错情
迟报漏报。有的单位代拟市委向省委报告稿不及时,未提前5个工作日以上送达市委办公室文稿审核机构,没有预留文件审核、送签、报送时间,造成工作被动,有的甚至在报送截止日期当天或是逾期才送达,直接导致迟报。有的单位向市委报告工作不及时,不能在截止日期前送达,有的甚至不报送。这种现象不仅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也损害了单位的形象。为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按时完成各项请示报告任务。同时,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每项工作都有专人负责,避免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工作脱节。
2. 要素不全。如有的单位向市委请示报告没有文号、签发人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因此,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向市委正式书面请示报告工作时,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编文号,由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此外,还应注意请示报告的内容完整性和准确性,包括标题、正文、附件等部分均需符合规范要求。各单位在起草请示报告时,应仔细核对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真实可靠,表述准确无误,避免出现错别字、语病等问题,以体现单位的工作水平和专业素养。
3. 主体不当。如有的单位以行政单位、单位办公室名义向市委请示报告。《条例》第六条规定,“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因此,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应当以单位党组织名义进行。这不仅是对《条例》的严格执行,也是对党的纪律的尊重。各单位在请示报告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党的组织原则,确保请示报告的主体正确无误。同时,各级党组织应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以维护党的纪律和权威。
4. 一文多请。如,《关于举办XX学术研讨会的请示》,在请示同意举办活动的同时,请求市委邀请中央党史研究室和省有关领导出席活动。还有的举办会议的请示中附带有关经费请示。《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因此,向市委请示工作应当一文一事,不得“一文多请”。这一规定旨在保证请示报告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避免因内容繁杂而影响审批效率。各单位在起草请示报告时,应明确请示事项,避免将多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混杂在一起。对于需要同时解决的多个问题,可以分别起草不同的请示报告,确保每个请示报告都围绕一个核心问题展开,便于上级党组织审查和决策。同时,各单位应加强对请示报告工作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确保请示报告的质量和效果。
5. 内容不清。有的单位在请示报告中,对所请示事项的背景、目的、依据等内容交代不清,导致上级党组织难以准确把握情况,影响审批效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请示报告应当内容清晰、条理清楚、简明扼要,必要时可附说明材料”。因此,各单位在起草请示报告时,应注重内容的清晰度和逻辑性,确保上级党组织能够快速了解请示事项的核心内容。具体来说,应详细说明请示事项的背景、目的、依据、方案、预期效果等关键信息,使上级党组织能够全面掌握情况,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同时,对于一些复杂或重要的请示事项,可附上相关的说明材料,以便上级党组织进一步了解和参考。此外,各单位应加强与上级党组织的沟通协调,对于请示报告中可能存在的疑问或不确定之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咨询,确保请示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6. 格式不规范。有的单位在请示报告中,格式混乱,不符合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影响了请示报告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请示报告应当按照公文格式制作,使用统一的文头纸、印章等”。因此,各单位在起草请示报告时,应严格按照公文写作的规范要求,确保请示报告的格式规范。具体来说,应使用统一的文头纸,标明文号、签发人、主送机关、抄送机关等信息,确保请示报告的形式完整。同时,应使用标准的字体、字号、行距等,保持请示报告的整洁美观。对于一些特殊的请示报告,如涉密文件等,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请示报告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此外,各单位应加强对公文写作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作人员的公文写作能力,确保请示报告的质量和效果。
7. 程序不严。有的单位在请示报告过程中,程序不严谨,缺乏必要的审核把关环节,导致请示报告的质量不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请示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后,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因此,各单位在请示报告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确保请示报告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具体来说,应先由承办部门起草请示报告初稿,再由分管领导审核把关,最后提交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对于一些重要或复杂的请示报告,还应组织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确保请示报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分工,确保请示报告的顺利进行。此外,各单位应加强对请示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以维护党的纪律和权威。
8. 反馈不及时。有的单位在请示报告后,未能及时反馈上级党组织的审批结果,影响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下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组织批复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因此,各单位在请示报告后,应及时关注上级党组织的审批情况,一旦收到批复,应立即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并按照批复意见组织实施。具体来说,应建立请示报告跟踪机制,指定专人负责跟进请示报告的审批进度,确保及时掌握审批结果。同时,应加强与上级党组织的沟通协调,对于审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寻求解决方案。此外,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反馈机制,确保请示报告的闭环管理,避免因反馈不及时而导致工作脱节。
综上所述,做好请示报告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党的纪律和权威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规范请示报告工作,确保请示报告的质量和效果。同时,各单位应加强对请示报告工作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确保请示报告工作的顺利进行。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为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