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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调研报告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发展迅速,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三新”领域经济不断涌现,企业组织形式、劳动用工方式和职工队伍结构发生深刻变化。XX市总工会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维护,切实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纳入工会建设发展的头等大事,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本课题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维护情况为调研方向,通过调研全面掌握我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设性意见建议,为扎实做好我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和维护打下坚实基础。按照调研计划安排,调研组通过实地调研、面谈调研、到业务主管部门调研、座谈和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对我市新就业形态中的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网约送餐员、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群体权益保障情况进行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队伍基本情况

  截至202x年7月底,全市已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XX名,其中货车司机、快递员、网约送餐等重点群体XX名。

  (一)群体结构特征

  从专兼职情况看:快递员、网约送餐员以专职为主,兼职人员占20%左右;网约车司机基本为专职。互联网营销师以兼职为主,专职从业人员呈现逐步上升趋势,但主要为公司其他岗位人员兼职,销售产品以XX市本地当季农产品为主。从年龄结构看:从业人员以城镇下岗职工、缺乏专业技能人员的青年、中年人为主,农民工占X%,男性约占X%,整体上年龄在20—45岁之间,45岁以上人员占X%左右;高中及其以下学历为X%,大专为X%,本科X%。从业稳定性看:从事行业工作时间1年以下为X%,1—2年为X%,2年以上为X%。从住房情况看:X%的人租房、X%的人有自有房、X%的人贷款住房、X%的人与父母居住。

  (二)群体用工及收入状况

  快递员群体采取派件计件制,收入相对稳定,但受天气、交通等因素影响较大,月均收入在3000—5000元之间,部分优秀快递员月收入可达到8000元以上。网约车司机收入受订单量、平台抽成比例等因素影响较大,月均收入在4000—6000元之间,部分全职网约车司机月收入可达到1万元以上。网约送餐员收入也采用计件制,受天气、订单量等因素影响,月均收入在3000—5000元之间。互联网营销师收入差异较大,兼职人员收入较低,月均收入在1000—3000元之间,专职人员收入较高,月均收入在5000—10000元之间,部分优秀互联网营销师月收入可达到2万元以上。

  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现状

  (一)社会保障方面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普遍面临社会保障不足的问题。由于多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属于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较为松散,导致他们难以享受传统劳动关系下的社会保险福利。据统计,全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仅为X%,参加医疗保险的比例为X%,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为X%,参加失业保险的比例为X%。此外,由于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即使参加了社会保险,也因经济压力而选择中断缴费,进一步削弱了他们的社会保障水平。

  (二)劳动权益保护方面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据统计,全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比例仅为X%,大部分劳动者仅与平台签订了服务协议或合作协议,缺乏对自身权益的有效保障。其次,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不规范。许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为了增加收入,往往长时间工作,缺乏必要的休息时间,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再次,职业安全健康问题突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复杂多变,如快递员、网约送餐员在配送过程中面临交通安全风险,网约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疲劳驾驶的风险,互联网营销师长时间面对电脑工作容易引发视力疲劳等问题。最后,维权渠道不畅。由于缺乏明确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遭遇侵权行为时,往往难以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权,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三)技能培训与职业发展方面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技能培训与职业发展方面存在明显短板。首先,职业技能培训机会较少。由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流动性大,且大多数平台企业更注重短期经济效益,忽视了对劳动者的长期培养,导致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升缓慢。其次,职业发展空间有限。许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受限于自身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难以获得更高层次的职业发展机会。最后,社会认同感较低。由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性质特殊,社会对其职业地位的认可度不高,部分劳动者在工作中经常遭受歧视和不公正对待,影响了其职业自尊心和社会融入感。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政策法规滞后

  当前,我国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缺乏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专门法律制度。现有劳动法律法规主要适用于传统劳动关系,难以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特点,导致他们在享受社会保障、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面临诸多障碍。此外,地方政策执行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影响了政策效果的发挥。

  (二)平台企业责任缺失

  部分平台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忽视了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一些平台企业通过与劳动者签订服务协议或合作协议的方式,规避了与其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责任,导致劳动者难以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福利和劳动权益保护。同时,平台企业在制定算法规则时,往往偏向于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忽视了对劳动者工作强度和工作环境的合理安排,增加了劳动者的身心负担。

  (三)劳动者自身因素

  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自身权益的认识不足。由于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匮乏等原因,许多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导致在遭遇侵权行为时难以有效维权。此外,部分劳动者存在短视心理,过分追求眼前利益,忽视了长远的职业规划和发展,影响了自身的职业素养和竞争力。

  四、对策建议

  (一)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建议国家层面加快出台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专门法律法规,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定义、范围和权利义务,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护。同时,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政策法规的知晓率和理解度,增强其依法维权的能力和信心。

  (二)强化平台企业责任

  督促平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鼓励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服务。引导平台企业在制定算法规则时,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合理诉求,优化工作流程,减轻劳动强度,改善工作环境。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侵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提升劳动者素质

  加大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其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鼓励和支持各类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开设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点的专业课程,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培训服务。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帮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缓解工作压力,提高心理调适能力。

  (四)优化公共服务

  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满足其多样化需求。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法律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住房难题。优化公共交通网络布局,方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出行。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便捷的生活服务。

  综上所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形成合力。XX市总工会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切实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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