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为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主体责任,是指x市x局党组领导班子全面领导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所负的集体责任,以及班子成员领导、推动、执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所负的个人责任。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五次、六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自治区、市委的有关精神为指导,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支部(处、站、科室)各负其责,依靠干部群众支持参与,接受上级党委、纪委和市纪委派驻市x局纪检组的监督。
第二章 党组集体责任
第五条 党组领导班子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充分发挥核心作用,准确把握主体责任的内涵,切实当好市x局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
第六条 党组领导班子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第七条 党组领导班子要带头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四风”问题,树立良好的作风形象。通过开展警示教育、廉洁从政教育等活动,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
第八条 党组领导班子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分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第九条 党组领导班子要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条 党组领导班子要主动接受上级党委、纪委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同时,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指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第三章 党组书记责任
第十一条 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党组书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三条 党组书记要带头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树立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通过开展廉政谈话、警示教育等活动,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引导他们自觉遵纪守法,廉洁从政。
第十四条 党组书记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党组书记要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六条 党组书记要主动接受上级党委、纪委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同时,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指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第四章 党组成员责任
第十七条 党组成员要根据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党组成员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九条 党组成员要带头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树立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通过开展廉政谈话、警示教育等活动,加强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引导他们自觉遵纪守法,廉洁从政。
第二十条 党组成员要加强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党组成员要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组成员要主动接受上级党委、纪委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同时,要加强对分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党组领导班子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党组领导班子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指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通过定期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督促下级党组织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党组领导班子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落实责任不力、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问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党组领导班子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公开通报制度,定期向全体党员干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接受广大党员干部的监督。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二十七条 党组领导班子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党纪国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x市x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通过上述细则的制定和实施,x市x局将进一步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党的领导,严格纪律约束,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全体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意义,自觉践行“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