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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森林资源收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森林资源流转机制,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加大政府服务“三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xx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收储,是指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将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非竞争性地进行收购,并依法出让的森林资源流转行为。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收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林业局是森林资源收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收储的管理工作。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是森林资源收储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收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森林资源收储的范围包括:(一)林权抵押人无力归还贷款,要求以其反担保的林权折价抵偿债务的森林、林木或林地。(二)林权所有人要求收储的森林、林木或林地。(三)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对其发展林业产业建设需要的森林资源代理收购的森林、林木、林地。

  第六条 森林资源收储的方式(一)协议收储。对林权抵押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森林资源进行协议(判决)收储;接受其它林权所有人的要求,对其森林资源进行协议收储。(二)代理收购。接受政府指令或有关单位、个人委托,对市政建设、林业建设需要的森林资源进行代理收购。

  第三章 收储程序

  第七条 森林资源收储的一般程序:(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森林资源收储条件的林权所有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申请收购。(二)林权核实。县林权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经济林木(果)权证》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八条 经审查合格后,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与林权所有人签订《森林资源收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收储方式、收储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收储价格依据市场评估价值确定,必要时可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收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收购完成后,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应当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确保林权归属清晰,防止因林权争议影响后续的管理和利用。同时,收储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收储档案,详细记录每次收储的过程和结果,以便于查询和监督。

  第十条 对于已经收储的森林资源,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和保护,确保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充分发挥。在不影响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适度开展森林旅游、林下经济等活动,促进森林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增值。

  第四章 收储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收储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社会资本投入等。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收储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收储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为森林资源收储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支持。

  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收储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储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收支流程,确保每一笔资金的流向都有据可查。同时,收储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增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林业局作为森林资源收储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收储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收储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对于在收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防止问题扩大化。

  第十五条 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同时,收储中心应当加强与林权所有人的沟通协调,充分尊重林权所有人的意愿,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六条 为了确保森林资源收储工作的公平公正,县林业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收储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升收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资源收储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县林业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依法维护林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森林资源收储的,由县林业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林权所有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骗取森林资源收储资格的,由县林业局取消其收储资格,追回已收储的森林资源,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收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森林资源收储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县林业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以适应森林资源收储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变化。

  通过上述条款的制定与实施,旨在构建一个更加规范、高效、透明的森林资源收储体系,不仅能够有效激活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还能更好地服务于“三农”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既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响应党中央关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森林资源收储工作必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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