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借助国家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利契机,切实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和资产证券化水平,建设证券强市,根据《XX省金融办 证监会XX监管局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助推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金融办〔20xx〕18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直接融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台政发〔20xx〕35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基金创新园区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x〕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设立企业上市专项资金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的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拟上市或拟场外市场挂牌企业开展上市和挂牌过程中增加的改制成本和前期费用,以及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兼并重组等的专项奖励。
二、鼓励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拟上市或挂牌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证照补办等需要解决的问题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拟上市企业持有的集体土地,国土部门帮助其优先办理征收手续。拟上市企业持有国有划拨土地及上述办理了征收手续后的土地,土地出让金按市场价评估差价缴纳,差价部分在企业报会后,其市所得部分可申请上市专项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我市企业在上市、“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因资产过户、资产评估升值、股权转让、转增资本、调增利润而增加的费用,以及因其它各种规范要求而增加的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拟上市或拟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对地方财政作出贡献部分;
2. 拟上市或拟新三板挂牌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因调整以前年度的报表增加利润,对地方财政作出贡献部分;
3. 拟上市或拟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改制改组为股份公司时,涉及资产转让、评估增值、股权转让等产生的税费,由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具体比例由各区县(市)自行确定,但原则上不低于50%;
4. 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规范问题,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应积极帮助企业妥善解决,确保企业顺利改制。
三、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
(四)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对于首次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按照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于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五)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的发展,加大对初创期、成长期企业的投资力度。对于在我市注册并投资我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基金管理人奖励,单个基金管理人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同时,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股权质押融资服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四、优化企业上市环境
(六)建立和完善企业上市协调服务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为企业上市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七)加强与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的合作,搭建企业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平台。定期组织企业上市培训、路演等活动,提高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和利用能力。同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促进企业与中介机构之间的合作交流。
五、强化政策宣传和培训
(八)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提高社会各界对企业上市重要性的认识。定期举办企业上市政策宣讲会,邀请专家解读相关政策,帮助企业准确把握政策导向。
(九)加强对企业高管人员的培训,提升其资本运作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托高等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资源,定期组织企业高管人员参加资本市场知识培训班,邀请行业内的专家学者进行授课,帮助企业高管人员掌握最新的资本市场动态和发展趋势。
六、完善后续监管和服务
(十)加强对已上市企业的后续监管,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已上市企业信息报告制度,定期收集和分析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数据等信息,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维护资本市场秩序。
(十一)为已上市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帮助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资源发展壮大。鼓励和支持已上市企业通过再融资、并购重组等方式扩大规模、提升竞争力。对于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已上市企业,市政府将给予重点支持,助力其成为行业领军者。
总之,加快推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全市上下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建设证券强市、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