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职称评审推荐工作,本着客观、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建立相对科学、客观的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省、市、县人社局、教科局有关文件精神,依据《长治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推荐办法。
一、评审推荐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评审推荐对象
全校在编在岗符合晋升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和评审条件的教师。
三、评审推荐原则
1、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的原则;
3、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
四、申报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不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或未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的教师不得申报。
2、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做要求。
3、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4、近五年继续教育成绩合格以上。
5、交流轮岗界定: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须具有1年以上交流轮岗经历(在山区、丘陵地区农村学校任教满9年或在条件更为艰苦的边远农村学校、教学点任教满6年的教师,自愿继续留校任教的,视为具有交流经历)。
6、所带学科必须与任职资格学科相一致。
7、学历要求:通过普通高等全日制毕业,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此外,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要求,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评审推荐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年度考核结果、继续教育证明、获奖证书等。
2、部门审核:各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将审核通过的材料汇总上报至评审推荐领导组。
3、领导组评议:评审推荐领导组根据申报条件和学校实际情况,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综合评议,必要时可组织面试或答辩,以全面了解申请人的能力和业绩。
4、公示:评审推荐结果将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评审推荐领导组反映,由领导组负责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5、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后,评审推荐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评审推荐要求
1、所有参与评审推荐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2、评审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杜绝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人员的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评审推荐工作应充分体现“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注重考察申请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避免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的倾向。
4、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评审推荐工作,确保评审推荐过程顺利进行。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职称评审推荐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通过上述评审推荐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制度,确保评审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和透明度,激发广大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创新精神,推动我校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全体教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响应党的号召,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提升自身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