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急用先行”要谨防几种倾向
“急用先行”是近年来我国立法领域强调并坚持的重要原则。国务院202x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指出,“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x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指出,“坚持急用先行,注重‘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及时解决突出问题,提高法律草案起草、审议、修改效率,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如何准确理解这一原则并将其贯彻到立法工作之中,是深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个重要问题。
急用先行的“急”与“先”
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急用先行,强调的是立法回应社会现实问题的效率和立法对改革的适应功能。我国《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这表明,法治对改革的制度支撑功能,不仅限于被动保障,而且被拓展至适当超前的主动引领。改革的灵活多变特性也为法治尤其是立法环节的改革协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先立改革急需之法”成为优化改革与法治关系的重要抓手。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实现法治化,首先是有法可依、有法能依,各领域的法治需求能否得到及时、全面、科学、有效的回应,能否适时、充分、深入地解决人民群众各方面急难愁盼问题,是衡量法治化的重要标准。在立法领域,急用先行原则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是立法周期的“提速”,即分清立法项目的轻重缓急,通过“小切口”立法,化繁为简,管用几条制定几条,加快立法速度,提升立法效率;二是立法内容的“提质”,即在立法过程中,更加注重法律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每一项法律法规都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然而,急用先行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风险。一方面,立法的“急”可能导致立法质量的下降。在追求立法速度的同时,如果忽视了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可能会导致出台的法律法规存在逻辑漏洞、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甚至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立法的“先”也可能导致立法的片面性和不平衡性。如果过分强调某一领域的立法需求,而忽视其他领域的发展,可能会导致法律体系的整体协调性和系统性受损,影响法治建设的全局效果。
因此,我们在坚持急用先行原则的同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科学规划立法项目。在确定立法项目时,应进行全面深入的调研和论证,确保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要统筹考虑不同领域的立法需求,避免因过度集中于某一领域而导致其他领域立法滞后。立法机关应建立健全立法项目库,定期更新和完善,确保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其次,严格遵循立法程序。虽然急用先行强调立法速度,但绝不能因此而简化或省略必要的立法程序。从立项、起草、审议到公布实施,每一个环节都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立法过程的公开透明和民主参与。特别是对于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和社会广泛关注的立法项目,更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立法内容的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
再次,加强立法后评估。立法后评估是检验立法效果、发现立法问题的重要手段。对于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开展立法后评估,通过评估发现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后续的修改完善提供依据。同时,对于评估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启动立法修改程序,确保法律法规始终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最后,强化立法队伍建设。立法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工作,需要一支高素质的立法队伍来支撑。各级立法机关应加大对立法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立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同时,应建立健全立法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的智囊作用,为立法工作提供专业的智力支持。
总之,急用先行作为我国立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加快法治建设进程、满足人民群众法治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确保急用先行原则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积极贡献。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局面,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