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如何理解“幸福”
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日照考察时指出,“老百姓的幸福生活是干出来的”。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为民造福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强调要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那么,马克思主义是如何理解“幸福”的呢?马克思主义理解的幸福是主观追求与客观创造的统一。在马克思之前,学者们对于幸福的理解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其一,将幸福理解为人的感性体验,强调感官快乐的感觉主义幸福观;其二,将幸福理解为人的精神愉悦,强调人的德性及内在追求的理性主义幸福观。马克思认为,“现实的人”是考察幸福生活的基点,幸福只能是现实的人的幸福。现实的人绝不仅是生物学意义上体现动物本能的人,为此马克思批判感觉主义的幸福观,指出一味“追求吃得好,喝得好”,而“毁掉了一切精神内容”,这是“粗鄙的”。现实的人也不是停留在理念层面上抽象的个人,所以马克思批判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等人的幸福观,指出他们的幸福观是抽象精神的“设计”,在现实世界面前是软弱无力的。现实的人“作为在历史中行动的人”首先是有需要的人,有追求的人。人的主观需要与追求是获得幸福的内在动力,不断激发着人们的行动与实践去满足需要与追求。同时,任何需要与追求的满足都不能只停留在主观层面,必须面向客观现实,在现实中创造幸福。现实的人总是处在一定社会历史阶段中的人,这决定了人的幸福必须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实现。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幸福不是孤立的个体感受,而是与社会整体发展紧密相连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者的异化状态,指出劳动者在资本的压迫下,不仅失去了对自己劳动产品的控制,甚至失去了对自身劳动过程的支配权。这种异化状态导致了劳动者的不幸和痛苦。因此,马克思主义主张通过改变不合理的社会制度,消除劳动者的异化状态,使劳动者能够自由地发挥自己的才能,享受劳动成果,从而实现真正的幸福。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只有当劳动者从物质和精神上都得到解放,才能真正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进而实现个人的幸福。这一观点在《共产党宣言》中得到了明确阐述,强调无产阶级的解放是全人类解放的必要条件,只有实现了全人类的解放,每个人才能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追求自己的幸福。
马克思主义还强调,人的幸福是在实践中不断创造的过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进行物质生产活动,这种生产活动不仅是物质财富的创造,也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通过劳动,人不仅能改造自然,还能改造自己,使自己成为更加全面发展的人。在这个过程中,人的幸福感来源于对自我价值的实现和对社会贡献的认可。因此,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幸福不是静态的结果,而是动态的过程,是在不断创造和奋斗中实现的。这种幸福观激励着人们在面对困难和挑战时不退缩,勇于创新,积极进取,以实际行动为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幸福而努力。
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幸福的追求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目标。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从打赢脱贫攻坚战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从深化医疗、教育、住房等领域改革到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一系列惠民政策的实施,极大地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这些成就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幸福观在当代中国的生动实践,证明了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能真正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
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存在,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仍然较大。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要继续深化改革开放,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发展活力。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自立自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要深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要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要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总之,马克思主义关于幸福的观点为我们理解和追求幸福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在新时代,我们要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努力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负时代赋予的使命,不负人民的重托,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