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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监督执纪问责 精准用好问责利器

  统筹监督执纪问责精准用好问责利器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三项根本职责,三者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共同构成纪检监察工作的完整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推进监督、执纪、问责的规范化制度化,先后多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x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xx年、201x年、202x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x年、201x年),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党内法规依据和制度遵循。健全完善纪检监察工作体系,全面提升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科学化水平,以高质量纪检监察工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精准用好问责利器,强化责任担当意识。

  问责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环节,在由监督、执纪、问责构成的纪检监察体系中,监督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主线,是执纪和问责的前提和基础,而执纪和问责是监督的拓展和延伸。监督是日常性工作,以发现问题为主,问责和执纪是对发现问题相关责任人的惩戒性工作。执纪是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一种处分,而问责是对责任缺失的一种追究,是保证各项责任落实的有力手段。问责主要是对各级党委、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对主要负责人的问责,是对落实党组织管理治党政治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监督、执纪、问责体现了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下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中,作为推进党内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成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秉持的三把利剑,为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党内法规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键少数,通过精准问责,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精准问责不仅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进行操作,还要求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和完善问责方式方法,确保问责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公正性。例如,在问责过程中,注重区分不同性质的问题,对于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的行为,可以适当减轻或免除责任;而对于隐瞒不报、对抗组织调查的行为,则应从严从重处理。这种差别化的问责方式,既体现了对干部的信任和支持,又有效防止了问责泛化、简单化倾向,提高了问责的精准度和权威性。

  同时,精准问责还需要建立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督促、倒查追责的完整链条,确保问责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为此,纪检监察机关应进一步完善问责程序,细化问责标准,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流程,确保每一步骤都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此外,还应加强对问责结果的应用,将问责与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等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通过这些措施,不仅能够增强问责的威慑力,还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目标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精准问责已成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抓手。为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既要敢于亮剑,严肃查处失职失责行为,又要防止简单粗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同时,要注重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问责机制,提升问责效能,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总之,精准问责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有力武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党中央确定的目标任务,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扎实的作风,推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取得新成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在这一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不仅要敢于担当、善于作为,还要不断提升自身能力素质,确保各项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为党和国家事业的繁荣发展保驾护航。通过不断深化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理解,纪检监察机关能够更好地把握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从而在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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