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纪委《关于做好职务犯罪案件法法衔接相关情况汇总分析工作的通知》(X纪审函〔202x〕21号)有关要求,经委领导批示,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组织各县市区纪委监委对201x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退回补充调查情况及法法衔接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调研梳理汇总,同时积极与本委案管室及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了解,认真查找问题、剖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案件移送情况
201x年,XX市县两级监委共移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XX件XXX人,其中,市本级X件X人,各县市区监委XX件XX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案件X件X人,占移送总数的X%。
二、职务犯罪案件法法衔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作程序方面
1. 移送审查起诉工作承办主体部门不统一。《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县市区监委移送工作由审查调查室牵头与检察机关协调,并负责移送被审查调查人及全部案卷材料;而有的县市区则是由案件审理室牵头,案件审理室负责移送案卷材料,审查调查室则负责移送被审查调查人。这种不统一的工作模式导致了协调难度加大,影响了案件移送的效率和质量。
2. 检察机关对审查起诉中发现的新线索处置不当。根据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新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个别案件过程中发现新的线索后,公诉部门仅通过口头或补证意见的方式向监察机关的调查或审理部门提出,未按照规定将发现的线索书面移送监察机关,这不仅影响了线索的及时处理,还可能导致重要线索的遗漏。
3. 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不规范。《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在个别监委仍存在不规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商请提前介入的时间节点不明确,有的监委在案件尚未进入审查调查阶段就提前商请检察机关介入,导致检察机关介入过早,影响了案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二是商请提前介入的程序不规范,有的监委在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时,未按照规定出具正式的商请函,而是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联系,缺乏书面依据,难以追溯责任;三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的反馈机制不健全,有的监委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未能及时收到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影响了案件的进一步办理。
三、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统一移送审查起诉工作承办主体
建议市纪委监委进一步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为移送审查起诉工作的唯一承办主体,负责协调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和移送工作。同时,加强对各县市区监委的指导和培训,确保全市范围内移送审查起诉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通过统一承办主体,可以有效避免因部门职责不清而导致的协调难题,提高案件移送的效率和质量。
(二)规范检察机关对新线索的处置流程
建议市纪委监委与检察机关建立更加紧密的协作机制,明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新线索后的处置流程。检察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将发现的新线索书面移送监察机关,并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和处理。同时,双方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共同研究解决新线索处置中的难点问题,确保线索的及时、准确处理。
(三)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
建议市纪委监委与检察机关联合制定《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细则》,明确商请提前介入的时间节点、程序和反馈机制。具体措施包括:一是严格控制商请提前介入的时间节点,确保案件已进入审查调查阶段后再商请检察机关介入,避免过早介入影响案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二是规范商请提前介入的程序,要求监委在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时必须出具正式的商请函,确保有据可查;三是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的反馈机制,要求检察机关在介入后及时向监委提供意见和建议,以便监委根据反馈意见调整办案策略,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相信能够有效解决职务犯罪案件法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升我市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水平,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