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养老保险金的安全防线 妥善保护老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尤其是充分照拂他们的养老保障,关乎社会稳定与和谐。近年来,随着养老保险金规模的扩大,有的违法分子“盯上”老年人的养老钱袋子,通过打“假官司”、进行“假仲裁”等行为骗取、套取养老保险金。这不仅触碰了司法高压线,也违背了道德底线,必须依法打击惩治。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2x年前三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中已发现存在虚假诉讼问题的案件1885件,其中不少案件涉及骗取、套取养老保险金。这些案件中,违法行为人往往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或利用虚假劳动仲裁申请,以达到骗取养老保险金的目的。
在我国,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等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而补缴养老金参保应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其中的前提条件就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是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明材料。因此,一些违法行为人受利益驱使,开始在劳动诉讼、仲裁上打主意,通过虚构劳动关系进行虚假诉讼,或利用虚假劳动仲裁申请确认虚假劳动关系,以满足一次性补缴养老金的既定条件,进而获取本不应由其享有的养老保险待遇。此类骗取养老保险金的案件之所以多发,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导致“辨假难”。此类案件中,往往有所谓“中介人员”的参与,他们与违法行为人恶意串通,帮其寻找“虚构劳动关系”目标单位,伪造工资条、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实施虚假诉讼或虚假劳动仲裁出谋划策,有的经过精心策划和伪装,提交的证据材料看似真实可信,增加了识别难度。
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使得部分违法行为人存在侥幸心理。虽然我国法律对骗取养老保险金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案件复杂、取证困难等原因,一些地方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存在执法不严、处罚不到位的问题。此外,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在审核养老保险金发放过程中把关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一现象的蔓延。为了有效遏制骗取养老保险金的行为,维护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必须从多个层面入手,形成合力。首先,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特别是老年人群体的法律意识和防范能力。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揭露常见骗保手法,增强群众识别和抵制骗保行为的能力。同时,加强对老年人的教育引导,提醒他们警惕各类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的诈骗活动,避免因轻信他人而遭受经济损失。
其次,要强化源头治理,严格把控养老保险金的审核发放环节。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金审核发放的内部控制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跨部门数据互联互通,提高审核效率和准确性。对于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案件,应加强与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每一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参与骗保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再次,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骗取养老保险金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要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对涉嫌骗保的案件依法快侦快办,从严惩处,形成强大震慑效应。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要公开曝光,以案释法,警示社会。同时,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对在审核发放过程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坚决杜绝“内鬼”现象的发生。
最后,要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优化制度设计,堵塞漏洞,减少骗保机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完善养老保险政策,合理设置缴费年限、待遇水平等关键参数,确保制度公平合理。同时,探索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鼓励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分散风险,减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压力。总之,守护好养老保险金的安全防线,不仅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更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只有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才能有效防范和打击骗保行为,确保每一位老年人都能安享晚年,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让我们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更加坚定的信心和更加务实的举措,推动养老保险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