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切实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关于印发
一、贷款对象及扶持范围
(一)贷款对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是指法定劳动年龄(男60岁,女55岁)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XX市户籍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为发放对象,具体包括:精准扶贫户、未脱贫户、监测户、边缘户、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其中网络商户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连续从事网络经营12个月以上,月营业额不少于3000元;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或好评率在95%及以上,或差评率在5%(含)以下。个人贷款申请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是指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xx〕300号)执行。
二、贷款额度、期限及贴息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2.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三、贷款申请及审核流程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社区、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在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送至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 初审。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将材料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和经办银行。
3. 贷前调查。经办银行在收到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确定贷款额度,并与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
4. 审批放款。经办银行在完成贷前调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贷款发放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四、监督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经办银行要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2.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贷款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 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共享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经办银行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交换贷款发放、回收等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宣传培训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经办银行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引导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积极申请贷款。
2. 组织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六、工作要求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2. 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3. 强化监督,确保实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全面落实,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4. 注重总结,推广经验。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提炼工作亮点,推广先进做法,为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深入开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将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创业热情,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贡献力量。全市上下要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举措,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实现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