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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关于推动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规范政商交往行为的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关系是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政府是经济活动的宏观管理者,企业是经济活动的细胞。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能为推动转型综改提供强大动力,是“将转型综改进行到底”的应有之义。为进一步优化示范区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政商关系“亲”、“清”互动,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结合党纪法规和示范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政商关系,是指示范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新型政商关系的“亲”和“清”。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而言,“亲”就是坦荡真诚同企业及其负责人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企业及其负责人多关注、多交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清”就是同企业负责人的关系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对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而言,“亲”就是积极主动同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投身转型发展;“清”就是洁身自好、守商规、走正道,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由“靠关系”转向“靠产品”“靠创新”取胜。

  第四条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应当防止“亲”而不“清”、官商勾结和“清”而不“亲”、为官不为,要做到政商之间既“亲”又“清”,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健康成长。

  第二章 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第五条 建立政商交往“正面清单”。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与示范区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所有政商交往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确保合法合规,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公开透明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政商交往活动应保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平等互利原则。政府与企业在交往中应坚持平等协商,互利共赢,不得利用职权地位强加意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积极主动地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帮助企业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指导企业规避风险,实现健康发展。同时,鼓励机关单位通过定期举办企业家座谈会、行业论坛等形式,搭建政府与企业沟通交流的平台,增进相互理解和支持,共同探讨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难点问题,营造良好的政商互动氛围。

  第七条 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及时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如在土地审批、项目立项、资金扶持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支持,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企业能够轻装上阵,集中精力于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此外,还应加强对企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八条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交往时,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对于企业合理合法的诉求,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回应和解决,但不得借机谋取个人利益或为特定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政商交往的监督机制。示范区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政商交往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及时纠正政商交往中的不正之风,确保政商交往健康有序发展。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良好政商关系的良好风尚。

  第十条 加强政商交往的教育培训。示范区组织部门和党校应将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专题讲座、案例分析、现场教学等多种形式,提升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其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第三章 强化企业责任意识

  第十一条 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增强社会责任感,主动承担起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使命。企业应积极履行环保责任,加强环境保护投入,减少污染排放,实现绿色发展。同时,企业还应注重员工权益保护,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制度,改善员工工作条件,提高员工福利待遇,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第十二条 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各类经营风险。同时,企业还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回馈社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十三条 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加强与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沟通交流,及时反映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在与政府机关交往过程中,企业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隐瞒事实真相,不夸大事实情况,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公民道德规范。企业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企业精神,营造良好的企业氛围,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示范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政商交往的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政商关系建设。管委会应定期召开政商关系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政商交往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示范区管委会应加大对政商交往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广泛宣传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意义,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政商关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 示范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政商交往工作的考核评价,将其纳入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优评先、职务晋升挂钩,激发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参与政商关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八条 示范区管委会应建立政商交往问题反馈和处理机制,畅通企业和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确保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九条 示范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政商交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政商交往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意见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上述规定,旨在进一步明确政商交往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促进示范区政商关系的健康发展,为示范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希望示范区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决策部署,共同努力,为示范区的繁荣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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