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提升市场内外环境,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农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农贸市场规划与建设
(一)农贸市场规划应纳入我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农贸市场规划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新建农贸市场由属地政府负责,市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市场开办者对现有农贸市场实行农达标、农加超、农改超等标准化建设。
(三)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农贸市场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农贸市场。
(四)申请建设农贸市场,属地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论证,形成可行性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组织市商务、国土、住建等部门论证同意后实施。
(五)农贸市场项目竣工时,应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政府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管理规范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市政府审定,经审定合格的农贸市场方可投入使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的规划功能,不得非法占用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二、农贸市场组织与管理
(一)农贸市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按照政府主导、商务主管、市场开办者主责、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的原则,做好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按照农贸市场规范化建设标准,采取“一场一长”管理方式,落实工作责任制(以下简称“市场长”管理责任制),“市场长”管理责任制工作在市生态文明建设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农贸市场治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促、考评,“市场长”单位及其成员单位负责实施。农贸市场治理办公室设市商务局。
三、市场开办者的责任与义务
(一)市场开办者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市场内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市场经营秩序良好,环境卫生整洁。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卫生、安全、消防、治安等各项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职责,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市场开办者应当定期对市场内的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完好无损,满足市场正常运营的需求。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三)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对市场内经营者的服务与管理,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同时监督经营者遵守市场管理规定,维护消费者权益。对于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经营者,市场开办者有权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合理诉求,维护市场声誉和社会形象。对于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市场开办者应当迅速响应,积极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四、市场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合法经营,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管理规定,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二)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内外的清洁卫生,不乱丢垃圾,不随意堆放杂物,确保市场环境整洁美观。经营者还应当自觉维护市场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市场内的公共财产。
(三)经营者应当公平交易,明码标价,不得哄抬物价,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经营者应当积极响应,提供优质服务。
(四)经营者应当积极参与市场的各项活动,如健康知识宣传、消防安全演练等,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经营者还应当主动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工作,共同营造和谐的市场氛围。
五、市场监管与服务
(一)市商务部门作为农贸市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的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市商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全市农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市场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二)市工商、质监、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管,确保市场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三)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者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通过培训,增强市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四)市商务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支持市场开办者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技术,提升市场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鼓励市场开办者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实现市场管理信息化、智能化,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六、社会参与与监督
(一)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市商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市场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市商务部门应当设立市场管理投诉举报热线,畅通投诉渠道,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市商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回应群众关切。
(三)市商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市场满意度调查,了解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市场管理工作。通过调查,收集市场管理工作的正面反馈和改进建议,为优化市场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四)市商务部门应当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加大对市场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市场管理的认识和支持度。通过正面宣传,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市场管理的良好氛围。
七、保障措施
(一)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到位,支持市场建设和发展。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建或改造农贸市场项目,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资金补助。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管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通过培训,提升市场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市场管理提供人才支持。
(三)市商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管理绩效考核机制,定期对市场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奖优罚劣,激发市场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通过考核,促进市场管理人员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市商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市场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部门应当明确分工,密切合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八、总结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提升市场内外环境,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农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将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提升市场服务水平,努力打造安全、卫生、文明、和谐的市场环境,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的市场服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