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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党支部书记等3人挪用集体资金案成因剖析

  名“借”实“挪”,偷梁换柱饱私囊——某村党支部书记等3人挪用集体资金案成因剖析

  【警示案例】201x年至201x年,xx县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张志强利用担任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职务便利,将集体资金合计200万元分多次挪借给多人。其中,201x年,他将企业资金分两笔共计98万元借给xx县华隆养殖合作社执行监事,用于该合作社购买湖羊种养从事营利活动;201x年和201x年,他又将企业资金分两笔共计102万元借给xx县某信用社客户经理、负责人、某支行行长李应,用于其妻子完成信用社的揽储任务。201x年9月20日,xx县人民法院判决张志强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决李应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决华隆养殖合作社执行监事犯挪用资金罪,免于刑事处罚。

  【警示剖析】有权力的地方必须有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实践中,部分村集体企业法人代表、村委会成员等利用日常能够接触企业、集体资金的便利条件,发现企业、集体账户有一定资金后,便将其当成本人及其亲朋好友的“致富本金”。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出借用于他人经商、购买基金、理财、房产等情况频发。这些人往往以为只要事后“神不知鬼不觉”归还资金,便可以蒙混过关,殊不知这种“囊中取物”、“肆意借用”的行为可能已经触犯刑律,涉嫌挪用资金犯罪。

  本案中,张志强等人,有的长期担任基层党支部书记,有的从事企业管理,有的是银行工作人员,理应熟知国家的党纪法规。然而,由于他们平时疏于学习,法治观念淡薄,将挪用资金看作普通的借款,认为只是暂时借用企业资金,甚至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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