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收受烟酒问题如何定性处理实践中,公职人员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烟酒问题较为常见。当前,对收受烟酒的价值和性质如何认定,相关款物如何处理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根据收受烟酒的不同情形,结合纪法规定,进一步厘清收受烟酒等物品的价值认定和定性处理等问题。
一、从纪法角度认识收受的烟酒性质。在纪法层面,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烟酒属于纪法规定财物中的礼品范畴,而相关烟酒提货券、烟票则属于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范畴,收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烟酒等礼品、卡券属于廉洁纪律、廉洁要求的规制范畴。在职务犯罪层面,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烟酒属贿赂犯罪中的财物,而相关烟酒提货券、烟票则属于财产性利益。
二、收受烟酒等物品的行为定性。公职人员收受烟酒等财物的在性质认定上主要是区分受礼和受贿两种行为。实践中主要结合公职人员收受烟酒时是否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无具体谋利事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而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烟酒的,应以20xx年1月为时间节点,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者违反廉洁纪律。若收受烟酒的同时,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或承诺谋取利益,则应认定为受贿行为,按照受贿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三、收受烟酒等物品的价值认定。对于收受烟酒等物品的价值认定,是处理此类问题的关键环节之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受烟酒等物品的价值应当以其市场价值为准。市场价值的确定,一般需要参考同类商品在同等条件下的市场价格。对于难以确定市场价值的物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对于已经开封或部分使用的烟酒等物品,其价值认定应当适当降低;二是对于特殊定制或限量版的烟酒等物品,其市场价值可能会高于普通版本,需特别注意评估方法的选择;三是对于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得的烟酒等物品,其价值认定应当更加谨慎,避免因来源不明而导致价值认定失实。
四、收受烟酒等物品的处理方式。对于查实的收受烟酒等物品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首先,对于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其次,对于情节较重,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再次,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外,对于涉及的烟酒等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特别是对于高档烟酒等物品,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加强预防和警示教育。针对公职人员收受烟酒等物品的问题,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预防和警示教育。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加强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规的学习,提高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和纪律观念。另一方面,要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增强公职人员的警示意识,使其深刻认识到收受烟酒等物品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监督机制,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六、深化对收受烟酒等物品问题的认识。收受烟酒等物品问题不仅仅是简单的违纪违法行为,更是对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挑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我们必须从政治高度深刻认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七、构建综合治理体系。解决公职人员收受烟酒等物品的问题,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构建综合治理体系。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二是要强化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三是要完善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减少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四是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廉洁自律的重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总之,公职人员收受烟酒等物品的问题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大局,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我们必须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坚决遏制此类问题的发生,为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