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2x〕34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2x]3号)精神,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和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坚持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原则,建立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打破地方保护、区域封锁和行业壁垒、企业垄断,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打造xx市良好的经济环境,为xx市新一轮振兴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科学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审查对象。全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做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说明审查依据和结论。
(三)审查标准。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一是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二是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三是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四是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三、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一)建立工作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解决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承担日常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级政策制定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推进。要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法制审核范围,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要加强培训和交流,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提升政策制定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平竞争审查能力和水平。要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评估,增强审查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政策制定机关要定期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建立举报和回应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作为评价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部门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一)全面清理存量政策。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级政策制定机关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清理工作要于202x年底前完成,并将清理情况报同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逐步调整到位。
(二)严格控制增量政策。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新的政策措施时,要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确保新出台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特别是要充分听取相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确保政策措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政策措施,要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增强政策措施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三)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各级政策制定机关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政策调整情况,适时对政策措施进行修订或者废止。对于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修订或者废止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政策措施始终符合公平竞争的要求。
五、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政策制定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实施成效,提高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支持。要加大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正面宣传力度,树立典型,推广经验,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宣传教育,引导其自觉遵守公平竞争规则,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强化教育培训。各级政策制定机关要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专题培训,提高政策制定人员的公平竞争意识和能力。要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公平竞争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为政策制定机关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技术支持,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三)深化理论研究。各级政策制定机关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公平竞争审查的理论研究,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理论支撑。要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形成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智力支持。要定期组织召开公平竞争审查理论研讨会,交流研究成果,探讨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动公平竞争审查理论研究不断深化。
六、总结与展望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策制定机关要深刻认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为实现xx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锐意进取、埋头苦干,为建设更加美好的xx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