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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不能搞“好人主义”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不能搞“好人主义”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5条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它有两种类型。一是以党纪政务轻处分规避组织重调整,比如以党纪处分的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政务处分的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来规避组织调整的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办理提前退休等。二是只给党纪政务等处分而不进行组织调整。第二种情况是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它表现为:一是以组织轻调整代替党纪政务重处分,比如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等来代替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等党纪重处分。二是以组织轻调整代替撤职、开除等政务重处分。第三种情况是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它有三种类型,一是在党纪政务处分中以不处分代替轻处分、以轻处分代替重处分、以党纪重处分匹配政务轻处分,或者在组织调整中以不调整代替轻调整、以较轻的组织调整代替较重的组织调整。二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4条规定: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只处分不调整的问题,导致纪律处分的效果大打折扣,影响了纪律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是对于一些本应受到严厉处理的行为,采取了较为宽松的处理方式,如将本应撤职、开除的人员仅作降级或调岗处理,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纪律处分的原则,也难以达到教育和警示的目的。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必须坚决杜绝“好人主义”。所谓“好人主义”,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等环节中,为了维护个人关系、避免矛盾冲突,而放弃原则、放松标准、降低要求的一种错误倾向。这种倾向不仅严重损害了党的事业,也严重影响了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因此,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深刻认识“好人主义”的危害性,坚决纠正这一错误倾向,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公正。

  首先,要强化政治意识,坚定理想信念。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人民至上,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实际行动践行初心使命。

  其次,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坚决执行党的决定。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党的各项纪律,特别是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办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不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不搞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不搞说情打招呼、干预插手,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风清气正。对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再次,要加强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全面了解掌握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注重实绩导向,突出考核评价的政治标准,把是否忠诚于党和人民、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是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确保选出的干部政治可靠、能力过硬、作风优良。

  最后,要加大问责力度,严肃追责问责。对于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好人主义”问题的,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要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应,促使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真正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确保选出的干部能够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的检验。

  总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是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干部队伍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坚决杜绝“好人主义”,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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