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责自负”是法治建设不能突破的底线
202x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202x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公布了多起备案审查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是,有的市辖区议事协调机构发布通告,对涉某类犯罪重点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并对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报告认为,此种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教育、就业、社保等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这一表述重申了一个常识,那就是,“罪责自负”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法治建设各个环节都不能突破的底线。罪责自负原则,又称罪及个人原则或个人责任原则,是指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它意味着国家在进行刑事责任追究时,不能将犯罪人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第三人,不能搞“捆绑式处罚”。与罪责自负相反的是团体责任,这是古代刑法的特点,是实行君主专制的附属品。在西方古代刑法史上,曾盛行团体责任,如日耳曼法长期保留血亲复仇制度、亲属代偿制度,行为人侵害他人后,侵害者的亲属往往因此付出金钱乃至生命的代价,古巴比伦王国《汉谟拉比法典》、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古印度《摩奴法典》中也有大量类似规定。
罪责自负原则不仅是现代法治的核心理念之一,更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基石。这一原则的确立和发展,反映了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从专制走向民主的历史进程。在中国,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推进,罪责自负原则得到了更加明确的法律确认和广泛的社会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为罪责自负原则的实施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些法律规定不仅体现了罪责自负原则的精神,也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个别地方和部门仍存在违背罪责自负原则的现象。例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采取了一些过度严厉的措施,不仅对犯罪分子本人进行处罚,还对其家庭成员在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施加不必要的限制。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损害了法治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报告中指出的典型案例,正是对这种违法行为的有力批评和纠正。通过备案审查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这些违法现象,对于维护法治尊严、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罪责自负原则,确保每一个公民在法律面前都能得到公正对待。这不仅需要立法机关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同时,各级行政机关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随意扩大行政处罚的范围,更不能将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延伸到其无辜的家庭成员身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目标,构建一个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此外,罪责自负原则的落实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方面,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使每个人都能够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法行为,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特别是对于那些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严肃追责,绝不姑息。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仍然面临许多挑战。特别是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仍需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确保法治原则得到全面落实。罪责自负原则作为现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我们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建设,确保每一个公民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享有自由、平等、尊严的生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