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根据《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实施方案》工作安排,为着力解决“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顽瘴痼疾,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整治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民意导向,突出刀刃向内、刮骨疗毒,通过对“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罪不究”顽瘴痼疾的专项整治,找准问题、深挖根源、靶向治疗、根治顽疾,有效杜绝滥权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保护伞”等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问题,严格司法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有罪必究的目标,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整治内容及措施
(一)整治内容
有案不立。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的;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的;人为拖延立案、控制立案的。
2. 压案不查。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的;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的;案件中有可供执行财产而不执行的;对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未及时向当事人释明,采取终本方式;严重超审限拖延审判、拖延执行的。
3. 有罪不究。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的;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对于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的。
(二)整治措施
组建工作专班。针对“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各级法院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的工作专班,确保整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工作专班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整治工作,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明确责任分工,细化任务清单,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工作专班还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向上级法院汇报整治进展情况,接受上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2. 全面排查问题。各级法院要组织力量,对近年来所有案件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对涉及“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案件进行重点审查。通过查阅卷宗、听取当事人意见、走访调查等方式,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建档立册,分类梳理,逐一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可以邀请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评审,确保问题认定准确、处理公正。
3. 强化教育培训。针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级法院要加强对法官、检察官、警察等政法干警的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纪律作风等方面的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案例研讨等形式,提高政法干警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同时,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教育培训机制,确保教育培训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对于新入职的政法干警,要严格落实岗前培训制度,确保其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4. 完善制度建设。各级法院要结合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堵塞漏洞,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要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规范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确保案件办理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要完善司法责任制,明确法官、检察官等办案人员的权力和责任,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要健全投诉举报机制,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投诉举报,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5. 加大问责力度。对于在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于存在“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的政法干警,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领导失职失责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同时,要加大对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形成强大的震慑效应,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6. 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法院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特别是要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要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回应社会关切。对于媒体曝光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增强整治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整治实效。
7. 构建长效机制。各级法院要在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巩固整治成果,构建长效工作机制。要将整治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制度,形成长效机制,确保整治成果得到巩固和深化。要定期开展“回头看”活动,检查整治成果是否得到巩固,是否存在反弹现象,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要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树立正面形象,激励广大政法干警积极投身整治工作,共同推动政法队伍建设再上新台阶。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相信能够有效解决“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顽瘴痼疾,进一步提升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