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推进全省政法干警政治轮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XX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共XX省委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XX政法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政法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政治轮训工作。
第三条 政治轮训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突出政治训练、政治历练,坚定政治信仰、政治立场,提高政治本领、政治能力,教育引导政法干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做到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队伍。
第四条 政治轮训是政法干警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政法机关政治建设的重要措施。开展政治轮训应坚持以下原则:突出组织领导。加强对政治轮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牵头抓总作用、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责主抓作用和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注重传承创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发展需要,传承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强化互联网思维和新媒体意识,推进政治轮训理念、方法、载体和手段创新。坚持分级分类。分级分层分类实施政治轮训,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有针对性开展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培训,实现全覆盖。强化实践结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强时代感和感召力,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增强政治轮训的实效性。
第二章 轮训对象
第五条 政治轮训的对象包括全省各级党委政法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全体在职干警。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的不同,轮训对象分为领导干部、中层干部、基层干警和新入职干警四类,确保政治轮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政治轮训重点在于提升战略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增强领导能力和决策水平,确保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下能够正确把握方向,引领政法工作科学发展。中层干部的轮训则侧重于提高执行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基层干警的轮训旨在强化基础理论、业务技能和服务群众的能力,提升执法服务水平。新入职干警的轮训则着重于职业素养、法律法规知识和基本业务技能的培养,帮助其快速融入工作岗位。
第七条 各级政法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轮训计划,明确轮训目标、内容、方式和时间安排,确保轮训工作有序进行。同时,要建立健全轮训档案,记录参训人员的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轮训内容
第八条 政治轮训的内容应当紧扣时代脉搏,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展开。通过系统学习,使广大政法干警深刻理解党的最新理论成果,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政治定力。
第九条 轮训内容还应涵盖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纪律作风等方面,全面提升政法干警的综合素质。其中,法律法规的学习要紧密结合当前法治建设的新要求,重点学习宪法、刑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政法干警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权威。业务知识的学习要注重实用性,结合各岗位特点,开展案例分析、实务操作等培训,提高政法干警的实际工作能力。职业道德和纪律作风的教育要贯穿始终,通过正面典型激励和反面案例警示,引导政法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
第十条 在轮训内容的选择上,还应充分考虑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及时更新补充新的知识点,如网络安全、大数据应用、社会治理创新等,以适应新时代政法工作的需要。同时,要注重将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相结合,通过模拟演练、实地考察、交流研讨等形式,增强学习的互动性和实践性,确保轮训效果。
第四章 轮训方式
第十一条 政治轮训的方式应当灵活多样,既要有传统的集中授课、专题讲座、研讨会等形式,也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网络培训、在线学习、远程教育等,满足不同群体的学习需求。集中授课和专题讲座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先进模范人物进行现场讲解,通过面对面的交流,激发学习热情;网络培训和在线学习则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方便干警利用碎片化时间进行自主学习,提高学习效率。
第十二条 为了增强轮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还可以采取小班教学、小组讨论、案例分析等方式,让干警在互动中深化理解和掌握。对于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可以通过专家答疑、现场指导等形式,帮助干警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此外,还可以组织参观红色教育基地、廉政教育基地等活动,通过实地体验,增强干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十三条 各级政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轮训机制,定期评估轮训效果,及时调整优化轮训方案。同时,要加强对轮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轮训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对于在轮训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应当给予表彰奖励,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四条 为确保政治轮训取得实效,各级政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对轮训效果进行全面评价。考核评估的内容包括理论知识测试、实际操作能力考核、工作实绩评价等方面,通过综合评定,客观反映干警的学习成果和能力提升情况。
第十五条 理论知识测试主要通过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在线测试等方式进行,检验干警对所学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实际操作能力考核则通过模拟演练、实战操作、案例分析等形式,考察干警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的情况。工作实绩评价则是结合干警日常工作表现,对其在执法办案、服务群众、团队协作等方面的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对于考核评估结果优秀的干警,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并在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倾斜。对于考核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干警,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况采取补课、复训等措施,确保其达到轮训要求。同时,考核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评价和选拔干部的重要参考,促进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七条 为确保政治轮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政法机关应当成立专门的轮训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负责统筹协调轮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轮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政法机关应当加大对轮训工作的投入,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轮训活动所需的教学设施、教材资料、师资力量等资源充足。同时,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政法干警政治轮训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各级政法机关应当加强轮训师资队伍建设,选拔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和先进模范人物担任轮训讲师,不断提高轮训质量。同时,要建立健全轮训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师资培训,提升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条 各级政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轮训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在轮训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确保轮训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对于在轮训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肃追责问责,确保轮训工作扎实推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省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政法干警政治轮训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法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政治轮训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通过上述措施,全省政法机关将进一步加强政治轮训工作,不断提升政法干警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为推动新时代政法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