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项目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效率,保障决策质量,防范决策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决策原则
——依法依规,服务大局。省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符合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方面标准,符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要求。通过依法依规决策,确保项目能够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的发展大局,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集约节约,规模适度。省级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用地规模、投资规模,科学预计服务范围、服务规模和增长潜力,力戒贪大求洋。积极推动各类相关设施衔接配套,既要避免重复建设或功能重叠,又要防止相关设施因无法配套而限制功能发挥。在项目规划与实施过程中,注重资源的高效利用,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严格程序,有效监管。相关部门应强化协同配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等履行职责,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上报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的重大项目,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通过严格的程序和有效的监管,确保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提升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决策范围
下列项目立项前或事项批复前应由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
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此类项目通常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和长远性特点,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能源供应体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社会事业重大设施建设等。这些项目的决策需要充分考虑其对全省乃至更大区域的影响,确保项目能够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民生福祉的项目。包括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领域的重要项目。这些项目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其决策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项目能够切实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在决策过程中,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3. 涉及重大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对于需要大量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严格进行财务评估和风险分析,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同时,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防止资金浪费和滥用。通过科学合理的财政投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预期目标的实现。
4. 涉及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环境保护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项目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在项目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推动绿色低碳发展。通过严格的环境管理,确保项目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5. 涉及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社会稳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对于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的项目,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诉求,确保项目的实施不会引发社会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管理,确保项目能够在社会稳定的基础上顺利推进。
三、决策程序
为确保省级项目的科学决策,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特制定以下决策程序:
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及相关材料,详细说明项目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预期效果等内容。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初步审核,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2. 项目初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重点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包括项目的技术方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影响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3. 公众参与。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民生福祉的项目,应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
4. 专家论证。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项目进行深入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应包括项目的科学性、技术先进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影响等方面的综合评估,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 风险评估。对于涉及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和环境影响的项目,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报告应详细说明项目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确保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顺利实施。
6. 合法性审查。主管部门应会同法制部门对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合法性审查报告应包括项目的法律依据、合规性分析等内容,为项目决策提供法律保障。
7. 项目审批。根据初审意见、公众参与情况、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报告,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省人民政府根据项目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作出最终决策。
四、决策责任
为确保省级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明确决策责任,特制定以下决策责任制度:
决策主体。省级项目的决策主体为省人民政府,负责对重大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与项目决策过程,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2. 决策责任。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专家、法律顾问等相关方应对其提供的材料、意见和建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于因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原因导致决策失误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决策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决策的监督,确保决策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对于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应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决策保障
为确保省级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特制定以下决策保障措施:
资金保障。对于需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同时,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2. 技术支持。主管部门应积极引进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项目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同时,应加强项目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 人才保障。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管理队伍建设,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同时,应建立项目管理人才库,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人才支持。
4. 信息保障。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和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类信息,为项目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同时,应加强项目信息公开,提高项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结语
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省级项目的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效率,保障决策质量,防范决策风险。通过依法依规决策,确保项目能够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的发展大局,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相关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动省级项目的科学决策和顺利实施,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的新湖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