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之后在1958年和1978年进行了两次重要的修订。为了稳步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明确了养老保险费用主要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并提出了“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统筹原则。1995年3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费承担原则,即所谓的“统账结合”。1997年7月,国务院进一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最低缴费年限和计发办法。
随着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我省分别于1995年9月和1998年1月制定了《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黑政发[1995]74号)和《黑龙江省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1998]4号)。这些政策的最大变化之一是扩大了参保范围,将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扩展到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此外,还确定了统账结合试点的时间,即从1995年9月起至1996年底完成。至此,我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已基本完成。
自1992年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国有企业改革不断向前推进,特别是在1998年以后,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为标志,国有企业改革从渐进式发展阶段逐步进入纵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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