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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税构建和谐社会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强制地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的保障,国家没有税收作保障,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税收因为要将一部分社会剩余产品或一部分既得利益从纳税人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涉及到单位特别是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这就要求赋予征税权力的税务机关必须切实履行税收政策,公平、公正执法。如果税务机关执法不公,不仅不能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更重要的是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产生不和谐的因素;税收具有调节经济的重要职能作用,如果执行政策走调,就不能使税收调节达到预期的目的,也达不到经济和谐发展的要求;作为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的权力,执法形象、执法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的是执法效果,如果执法不文明、执法违法,只能加剧社会的不和谐。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需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谐社会需要人人遵纪守法,和谐社会更需要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公正执法。在现实的税收环境中,因税收政策自身因素、“用税人”、“征税人”、“纳税人”因素等不和谐的音符侵蚀着税收的法制环境。其主要表现在:一、政策制定的不严肃性。税收政策的本身是用来约束广大的纳税人,但税收政策制定的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不稳定性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营业税起征点对越是贫穷地区越是实行低标准,似乎是在交通不便、经济滞后的边远山区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经营利润的空间要好于发达地区;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生计费用”的扣除标准上,法律规定了一定的弹性,有的地方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上调,标准执行普遍是经济发达的地区比贫穷的地区标准要高;对资源税中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收权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税源基础薄弱的省份当然不愿放弃合法取得财政收入的机会,连“毛石、沾土”等都要实行“雁过拔毛”政策。

  二、税收政策执行的不一致性。税收政策的执行应当遵循全国统一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地方利益的驱动,某些地区在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选择性。例如,在增值税改革试点期间,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实施了新的税率和优惠政策,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则因财政压力较大,未能同步跟进,导致不同地区之间的税收负担差异进一步扩大。这种不一致不仅影响了国家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还可能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近年来,虽然我国税务系统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但仍有个别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纳税人的财物,甚至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和信誉。此外,部分税务人员业务能力不足,对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理解不深,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导致纳税人权益受损。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众对税收制度的信任度。

  四、税收服务与管理的不平衡发展。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税务部门的服务水平有了显著提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现代化服务手段的普及,极大地方便了广大纳税人。然而,不同地区之间在税收服务与管理方面的发展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偏远地区的税务机关,由于基础设施落后、技术力量薄弱等原因,难以提供与城市同等水平的服务。这种不平衡不仅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

  面对上述问题,我们必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税收工作高质量发展。首先,要不断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确保税收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稳定性,为纳税人创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其次,要加强税务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确保税收政策得到准确、有效地执行。再次,要优化税收服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拓展多元化办税渠道,减少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最后,要强化税收监管,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

  总之,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纳税人共同努力。只有通过不断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加强税收管理和服务,才能真正实现税收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依法治税,不断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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