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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官出数字”,先防“数字出官”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新《统计法》”),根据权威人士介绍,这次修订的根本目的是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此,新《统计法》在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坚持统计调查的独立性,杜绝领导干部人为干预统计工作等方面都作了进一步规定。对于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和《统计法》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仅20xx年,全国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就达1.73万起。作为较大面积造假的集中反映,某年各省、市、自治区上报的GDP汇总数据竟然比国家统计局公布的GDP总量高出2.66万亿元,增速高出3.9个百分点。统计造假的主要演绎方式是“数字出官,官出数字”,鉴于此,新《统计法》突出强调地方政府及各单位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此禁止性规定从某种程度上道出了统计造假的主要病症。病体康复需要君臣辅佐多管齐下。虽然说,新《统计法》不仅更为具体地给出了何为统计违法行为,而且更为严厉地给出了统计违法行为该受何种处罚,但是,同样不能忽视的另一个事实是,以前事关统计的法律法规并非全然无涉于此。譬如说,1996年修订后的《统计法》即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由此可见,作为一系列复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统计造假不可能单纯依靠一个《统计法》而根除。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人为构建的法律法规受限于诸多因素。就《统计法》而言,其着重诉求的“统计独立”,必要前提是拒绝“官出数字”。但事实上,“官出数字”的前一环节却还存在一个“数字出官”。大量事实表明,在激励足够大的情况下,专就不当行为本身进行约束往往事倍功半,因为相应的制度环境并未得到根本改善。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新《统计法》的实施需要与更广泛的制度改革相结合,形成综合治理体系。首先,加强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意识培训,确保他们在执行统计任务时能够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受外界干扰。这不仅是对统计人员个人的要求,也是对整个统计系统职业化水平的提升。其次,建立和完善统计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两个方面。内部监督主要通过设立专门的统计监察部门,对统计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统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社会监督则鼓励公众参与统计监督,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统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此外,还需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改变以数字为唯一考核标准的官员晋升机制。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在经济建设中普遍存在着“唯GDP论英雄”的现象,这种单一的政绩观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统计造假的行为。因此,应当逐步建立起一套更加全面、科学的官员考核评价体系,将经济发展质量、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等多方面指标纳入考核范围,减少官员为了追求短期政绩而进行数据造假的动力。同时,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在推进上述措施的同时,还需要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治意识。通过举办各类宣传活动、培训讲座等形式,普及统计法律法规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统计数据的重要性及其真实性的必要性,从而自觉抵制统计造假行为。特别是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使他们深刻理解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杜绝任何形式的数据造假行为。

  总之,新《统计法》的出台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要实现这一目标,还需要我们从多个层面入手,综合施策,形成合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一个科学、公正、透明的统计体系,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要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其中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以此指导我们的工作实践,不断推动统计法治建设取得新的进展。同时,也要注重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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