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出台,全国范围内正在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鉴于目前民政、工商与农口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多头管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组织构架、运作功能上的交叉现象,许多民间组织管理干部尚未廓清新的制度安排及立法原意,各级容易造成政策解释偏差和行政行为不当。为此,笔者参考主流观点,结合个人学习了心得,对相关问题做出粗浅解析。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不同的法律主体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管理。待国务院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统一开展登记管理工作。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社会团体的一个种类,属于非营利组织,由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其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门。两者在法律性质、设立条件、组织结构、运作机制、管理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区分,避免混淆。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主要联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主要成员或会员都是农户,两类法人组织都是广大农民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进行自我组织与合作的有效形式,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强劲的推动作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非营利组织,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关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营利组织,享有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扶持政策。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基于农户、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科研机构或人员而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也可作为会员单位加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这种双向互动不仅有利于资源共享,还能促进双方优势互补,共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演变趋势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逐步从单一的生产型向综合服务型转变,从封闭的内部循环向开放的市场对接转变,从松散的合作关系向紧密的利益联结转变。这一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角色也在不断调整和优化。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提升自身的组织化程度和服务水平,逐渐成为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桥梁,帮助农户更好地融入现代农业产业链,实现农产品的优质优价;另一方面,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则更多地发挥其在技术推广、信息交流、品牌建设等方面的独特优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支持和市场导向,助力其发展壮大。
四、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协同合作
为了更好地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积极作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健全合作机制。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共建共享平台等方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要加强监管,确保合作过程中的公平公正,防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其次,强化能力建设。针对当前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存在的组织管理不规范、业务能力不足等问题,相关部门应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特别是要注重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再次,完善政策支持体系。政府应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更多的扶持,如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品牌培育等项目;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减轻组织负担;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满足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
最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社会各界应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宣传力度,树立典型示范,推广成功经验,增强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同时,要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的合作意识和参与积极性,形成政府、社会、农民三方合力推进的良好局面。
五、结语
综上所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既要深刻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区别与联系,又要积极探索两者协同发展的有效路径。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更好地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取得更大成就。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改革创新,不断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目标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