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示范岗”机制
设立“示范岗”是XXXXXX根据最高检《关于开展全国大练兵活动的通知》精神和《吉林省检察机关“业务大竞赛、岗位大练兵”实施方案》的要求,紧密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扎实组织开展的大练兵活动。这一举措旨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人物的引领作用,激发广大检察人员的进取意识和奋斗热情,全面提升全院干警的整体素质。
“示范岗”制度是XXXXXX从201x年开始在全院范围内实施的,为此专门制定了《XXXXXX人民检察院“示范岗”评定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示范岗”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检察系统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检察人员;获得党政机关及群团工会组织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检察人员;在本部门表现突出,被社会群众公认的检察人员。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党组研究决定后,可随时确定为示范岗,并予以授牌。同时,对于工作表现一般或群众反响较差的示范岗,将予以摘牌。每次授牌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两年。
为了进一步激励示范岗人员的积极性,XXXXXX在评先选优和晋职晋级中,对业绩显著的示范岗人员予以优先考虑。此外,“示范岗”还作为绩效奖金中的浮动部分奖励的一项标准,对获选人员予以奖励。在业绩考评工作中,将“示范岗”设立为一项公共指标,对“示范岗”的评选结果实时进行加减分。
作为基层院,XX检察通过设立“示范岗”树立了XX品牌,充分发挥业务能手的模范带头作用,以点带面提升全院整体业务水平。首先,通过“示范岗”活动,我院积极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是鼓舞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风雨无阻、勇敢前进的强大精神动力。我院通过开展“示范岗”活动,评选出具有爱岗敬业的劳模精神、辛勤劳动的劳动精神、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的典型人物,充分发挥“示范岗”的模范作用,强化了以上率下、求真务实、追求极致的“三种作风”和敢于担当、敬业奉献、清正廉洁的“三种精神”。
其次,通过“示范岗”活动,我院进一步提升了干警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示范岗人员不仅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色,还在各类业务竞赛和培训活动中起到了表率作用。他们积极参与各类学习了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为全院干警树立了良好的榜样。此外,示范岗人员还经常与其他干警分享工作经验和心得,帮助大家共同进步,形成了一种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最后,通过“示范岗”活动,我院进一步增强了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示范岗人员不仅是业务上的标杆,更是团队中的核心力量。他们在工作中展现出的团结协作精神和无私奉献精神,感染和带动了身边的每一位同事。全院干警在示范岗人员的带领下,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一起,共同为实现我院的工作目标而努力奋斗。
总之,设立“示范岗”是我院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整体素质的重要举措。通过这一机制,我们不仅培养了一批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优秀干警,也为全院干警树立了学习的榜样。未来,我们将继续深化“示范岗”机制,不断总结经验,创新方法,为推动我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