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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议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区人大常委会在工作中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审查和批准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各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讨论、决定本区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职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区人大常委会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接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履职水平。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尤其是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升自身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确保在工作中能够准确把握方向,有效推进工作。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在每个双月的下旬举行。如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或过半数组成人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这种定期与灵活相结合的会议制度,既保证了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能够在必要时迅速响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体现了区人大常委会对时代变化的高度敏感性和应对能力。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这一规定明确了会议召集人的角色,确保了会议的权威性和组织性。同时,通过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也体现了区人大常委会内部的分工合作,提高了会议的组织效率和决策质量。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拟定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会议日期和议程草案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预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并于会议召开日的前五天发出正式通知。这一系列的程序安排,不仅确保了会议准备工作的充分性和有序性,也为参会各方提供了充足的时间进行准备工作,从而提升了会议的实际效果和参与度。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公开举行。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公民旁听。这一规定体现了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透明度和开放性,有利于增强社会各界对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同时也为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提供了平台,进一步促进了民主政治建设。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并书面说明原因。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记录请假情况,并在会议结束后向全体组成人员通报。这一制度设计,旨在规范会议纪律,确保会议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体现了对组成人员个人情况的理解和尊重。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计划确定。议题确定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准备会议材料,包括工作报告、议案、调研报告等。这些材料的准备,是确保会议顺利进行的基础,也是提高会议质量的重要环节。因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需确保所有材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始时,首先由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然后按照议程顺序依次进行。会议过程中,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各项报告,积极参与讨论,发表意见。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应当充分讨论,形成共识。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总结会议成果,明确下一步工作要求。这一流程的设计,既保证了会议的有序进行,又充分调动了组成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得每一次会议都能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其他方式。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对于特别重要的议案,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确保表决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这一规定体现了区人大常委会对民主决策的重视,也增强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有利于提高决策的质量和公信力。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并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这一措施不仅增强了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透明度,也有利于增强社会各界对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理解和信任,进一步推动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整理会议纪要,包括会议的主要内容、讨论情况、表决结果等,并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审定后存档。会议纪要不仅是对会议过程的忠实记录,也是未来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

  第十五条 为了提高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效率和质量,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组成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学习宪法法律、政策理论等知识,不断提升组成人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通过持续的学习和培训,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仅能够更好地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还能够更加熟练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从而为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联系代表和服务群众的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这不仅是区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通过建立和完善这一机制,区人大常委会能够更加有效地收集民意、汇聚民智,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下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指导和支持,通过开展联合调研、经验交流等方式,共同提升全区人大工作的整体水平。这种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不仅有助于形成工作合力,还能够促进区人大常委会与其他各级人大之间的沟通协作,共同推进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现代化。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化已经成为提升政府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顺应这一趋势,积极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注重总结工作经验,定期开展工作评估,查找不足,改进工作。通过不断总结和反思,区人大常委会能够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短板,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从而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和成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区人大常委会。这一规定明确了规则的实施时间和效力范围,确保了规则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为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通过上述规定,区人大常委会不仅明确了自身的工作职责和程序,还为提高议事效率、增强工作透明度、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等方面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保障。区人大常委会将在党的坚强领导下,继续秉持初心使命,忠诚履职尽责,为推动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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