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部门联合颁布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给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更多的关注和帮助,但在实践中,下岗失业人员真正享受到这项政策扶持的却非常少。大多数下岗失业人员在再就业过程中很难得到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进展较为缓慢,主要原因是:1.小额贷款审批门槛过高,环节过多。小额贷款的政策与承办金融机构经营理念不一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性很强,《办法》规定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可向指定的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但地方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则是按照商业化经营原则进行贷款手续的审核和审批,门槛较高,制约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开展。下岗失业人员中大多数依靠低保或简单经营维持基本生计,他们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中急需开办经费。而小额贷款必须经过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几道程序。这种贷款审批环节的“衙门作风”往往使下岗失业人员望而却步,宁愿选择民间借贷。再者,再就业担保贷款须有“双重担保”,即担保基金担保和公务员或房产的担保(反担保)。这种没有个人信用贷款担保方式,片面强调避险的担保直接抬高了贷款门槛,增加了失业人员申请再就业贷款的难度。2.小额贷款基金规模小,贷款额度少,对象面窄。目前再就业贷款担保基金基本上来源于同级财政,而且大部分贷款担保基金到位时间都比较晚。基金来源渠道单一,担保基金规模小,直接影响了该项贷款业务的开展。再就业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符合条件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额度可以逐步放宽到5万元。但是,下岗人员经营水平不平衡,有些1万元足够,有些仅是杯水车薪,易造成资金供应不均的现象。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确保下岗失业人员能够更好地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带来的福利,相关部门应采取一系列措施,优化贷款流程,扩大基金规模,提高服务效率。首先,简化贷款审批程序,降低申请门槛。政府部门应当积极与金融机构协商,调整贷款审批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可以适当放宽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信用要求,建立更加灵活的贷款机制,如引入信用评分系统,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申请人给予优先考虑。此外,还可以探索多元化的担保方式,除了传统的公务员或房产担保外,可以尝试引入第三方专业担保机构,通过市场化运作降低担保成本,减轻申请人的负担。
其次,扩大再就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增加资金供给。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再就业贷款担保基金的支持力度,不仅限于财政拨款,还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拓宽基金来源渠道。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增强基金的可持续性和灵活性。同时,应定期评估基金的使用效果,及时调整基金规模和使用方向,确保资金高效利用。对于表现优秀的再就业项目,可以给予更高的贷款额度和支持力度,激励更多下岗失业人员积极参与再就业活动。
再次,加强政策宣传,提升公众知晓率。许多下岗失业人员因为不了解相关政策而错失了获得贷款的机会。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普及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知识,包括申请条件、流程、所需材料等,让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了解这一政策,提高他们的申请意愿。同时,可以组织专题培训会、讲座等活动,邀请成功案例分享经验,激发潜在申请人的创业热情。此外,还可以利用新媒体平台,如微信、微博等,发布政策解读和申请指南,方便群众随时查阅。
最后,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障政策落实。为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能够真正惠及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建立健全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其按照政策要求操作,不得擅自提高申请门槛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另一方面,可以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维护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同时,应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将政策实施效果纳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考核指标,促进政策的有效落地。
综上所述,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难的问题,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从多个方面入手,不断优化和完善相关政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政策初衷,帮助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顺利实现再就业,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当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服务水平,努力构建更加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让每一位有志于再就业的人都能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