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贯彻落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以及集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规范集团公司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集团公司确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方面的决策行为,应明确事项范围,量化事项标准,确定决策主体,规范决策流程,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断提高集团公司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第三条 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集体决策原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考核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人才队伍建设;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人员编制调整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订;企业党的建设方面重大决策;意识形态和国家安全重大部署;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对集团公司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及后备人选的确定;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对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重大采购和销售合同的签订;重大对外合作项目;其他需要由集团公司决策的重大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重大投资活动中的资金筹集与使用;重大资产处置、产权变动中的资金运作;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涉及法律问题的,应事先征求法律部门的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决策事项提交会议讨论前,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准备详细的议案材料,包括背景情况、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法律政策依据、风险评估报告等内容,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要负责人审定。对于重大复杂事项,应事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预审。
第十条 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应确保出席人数达到法定人数,会议主持人应就议题作出说明,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对于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对于特别重大的事项,应采取票决制,根据投票结果作出决策。决策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
第十二条 决策作出后,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详细记录决策过程、意见分歧和表决情况,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会议纪要应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决策实施过程中,应加强跟踪检查,及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对于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决策,应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决策实施完成后,应进行效果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优化决策机制。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集团公司纪委、监事会等监督机构应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实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加强对决策者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决策能力和水平。通过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理解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决策者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确保决策方向正确、程序规范、效果良好。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职工群众参与监督,建立健全职工群众意见反馈渠道,对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处理,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三重一大”决策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各所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修订和完善,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集团公司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以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通过上述措施,集团公司将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不断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为推动集团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