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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望权及其执行问题

  探望权及其执行问题

  探望权是200X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8条所规定的,内容如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夫妻离婚后,基于婚姻关系的各种身份权,财产权归于消灭,但是父母子女关系是不会改变的。探望权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补家庭解体后给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探望权的执行是完成行为的执行,是一种以行为为内容的执行,通常,探望权的执行由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从而依照执行协议来履行,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协议不成,或一方当事人不能遵照协议履行的情况,这就需要法院采取强制的措施来确保探望权利的实行。《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三、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永久性剥夺,而是暂时性的限制,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探望权的设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高度重视。在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探望权的实现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探望权的执行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方面,由于离婚双方的情感对立,导致探望权的执行常常遭遇阻力。另一方面,部分当事人缺乏法律常识,对探望权的认识不足,使得执行过程中的沟通与合作变得困难重重。此外,一些地区司法资源有限,对于探望权执行的监督和支持力度不够,也影响了探望权的有效落实。因此,如何在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的前提下,平衡父母双方的权益,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探望权执行中的难题,首先,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对探望权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媒体、社区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让更多的家庭了解探望权的意义和作用,认识到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和责任。其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为探望权的执行提供有力支持。比如,可以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负责协调处理探望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进展,增加透明度。再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恶意阻挠探望权执行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形成有效的威慑力。最后,还需要注重心理疏导和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帮助离婚家庭中的成年人调整心态,积极面对生活变化,同时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减轻其因家庭破裂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具体实施层面,各地法院和民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探望权的顺利执行。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关注财产分割等物质利益的分配,更应重视对未成年子女未来成长环境的考量,合理安排探望时间和方式,确保探望权得到切实保障。民政部门则可以通过组织培训、举办讲座等形式,提升基层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使其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更加有效地指导和协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同时,还可以探索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探望权的执行,如心理咨询机构、社工组织等,利用其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和支持。

  总之,探望权作为一项旨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其有效执行不仅关乎个体家庭的幸福和谐,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探望权的价值目标,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爱与关怀中健康成长。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应当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深化对探望权问题的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努力构建一个公平正义、充满温情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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