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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基本案情:20xx年9月19日早上6点57分,福建省某市丽城区刺锋路与玉泉南街交叉路口处发生一起惨烈车祸,两名年仅14岁的初中女生在上学路上被一箱式货车撞飞,当场身亡。肇事司机张某撞人后并没有停下,而是把车开往距事故现场两三百米左右某路口公交站附近,热心摩的师傅和轿车司机驾车追赶,一路追一路喊,其间张某试图用车别摩的师傅的车,后来的轿车司机快速将车挡在货车车头位置,货车才停下来,张某调转车头又开回事故现场。到现场后,张某曾试图下车把卡在车底的电动车弄掉,但未成功。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办案中存在分析,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理由是张某肇事后驾车距离事故现场仅二三百米,没有完全离开广义的事故“现场”,不能排除张某事故发生瞬间心理压力过大,因精神高度紧张而下意识驾车离开的可能;虽然张某后来是在热心群众的围堵下才调转车头回到事故现场,但张某在返回现场的途中及返回现场后没有再离开,不应当认定张某的行为属于“逃逸”。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理由是张某事故发生后没有停留即离开现场,其逃避法律制裁和不履行救助义务的目的非常明显,虽然其后来返还事故现场,但在热心群众的围堵下返回和自愿返回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张某积极的逃跑行为,其试图用驾驶的货车别摩的师傅的车,说明其主观心态上是抗拒甚至不愿意返回的;张某在返回现场后曾试图把卡在车底的电动车弄掉,而不是积极履行任何抢救、报警和保护现场等义务。因此,应当认定张某的行为属于“逃逸”。至于张某后来返回现场的行为是属于自动投案还是被群众抓捕归案,要单独进行法律评价。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张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理由如下:

  一、张某“逃逸”之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是必须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毋庸置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张某的行为显然已经触犯了上述法律条文,造成了两名未成年人的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二、张某的行为具备了“逃逸”的主观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驾车离开现场,且在热心群众的追赶过程中,采取了积极的对抗措施,如试图用车别摩的师傅的车,这些行为都表明其具有明显的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这种故意不仅体现在其逃离现场的行为上,更体现在其对追赶者的敌对态度上,充分证明了张某的“逃逸”行为并非一时冲动,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选择。

  三、张某的行为客观上实施了“逃逸”的具体行动。从案件事实来看,张某在事故发生后并未停车查看伤者情况,也未及时报警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而是选择驾车逃离现场。这一系列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法规中规定的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义务,也严重违背了社会道德和公共安全的要求。即使后来在热心群众的围堵下返回现场,也不能改变其先前“逃逸”的性质。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并不以最终是否成功逃脱为标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逃避法律责任的具体行为,就应当认定为“逃逸”。

  四、张某返回现场的行为不影响对其“逃逸”性质的认定。张某在热心群众的围堵下被迫返回事故现场,这一行为虽然可以视为其对错误行为的一种弥补,但并不能改变其先前“逃逸”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虽然本案中不存在上述情形,但张某的行为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其返回现场的行为,更多地体现了一种被动接受处理的态度,而非主动承担责任的表现。因此,在法律评价上,应当将其视为被群众抓捕归案,而非自动投案。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这不仅是基于其行为本身所具有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司法机关应当坚持依法办案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准确把握“逃逸”的认定标准,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裁决。同时,也要通过此类案件的审理,进一步加强对广大驾驶员的法治教育,提高其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其中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努力为建设法治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同时,也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我们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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