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的原告伍某全托就读于被告宿迁某小学。该校为学生宿舍每层楼安排一个宿管人员。20xx年5月28日晚,伍某在双层床上铺睡觉时头朝没有护栏一头,宿管人员未予发现和制止。29日凌晨,伍某从上铺摔下,导致眼睛受伤。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合计19901.3元。经鉴定,伍某高处坠落致左眼盲目5级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经查实,原告摔伤时使用的双层床,床铺净长167.5厘米,上铺离地面高度为149.5厘米,护栏高度不足20厘米,长度不足整张床的一半。法院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具有过错,鉴于原告违反学校管理要求头朝没有护栏一头睡觉存在一定过错,确定学校承担80%责任,判决学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80233.52元。为节省空间,我国很多寄宿制中、小学宿舍使用双层床,未成年学生在睡觉时从床上掉下受伤的事件在其他地方也有发生,这类案件教育机构应否承担责任,如何归责?
一、教育机构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
当前,审理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纠纷主要适用以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进行了传承、修改、补充,第二款后者未作规定,仍然适用。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了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教育机构的责任认定原则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教育机构的责任认定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了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这一原则强调了教育机构在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安全保障义务,即教育机构必须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确保学生的安全。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进一步明确了“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教育机构的具体责任范围
教育机构的责任不仅限于教学活动本身,还包括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具体而言,教育机构需要对校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例如,本案中的双层床护栏高度不足,显然不符合国家对于学生宿舍设施的安全要求。此外,教育机构还需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等。这些措施旨在从源头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
四、家长与教育机构的合作机制
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离不开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关注和支持。在预防和处理校园安全事故方面,家长与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尤为重要。一方面,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教育机构也应主动与家长沟通,及时反馈学生在校情况,共同构建家校联动的安全防护网。在本案中,虽然伍某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学校未能有效履行其管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伍某的不当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加强家校沟通,形成合力,对于提高校园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未成年人面临的校园安全问题日益复杂多样。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更加清晰的法律依据。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这些法律文件的实施为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然而,面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仍需持续关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最新动态,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其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六、结语
综上所述,教育机构在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安全保障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通过明确法律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和促进家校合作,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也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举措。我们坚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够构建起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