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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综合执法联合执法面临的问题与建议

  探索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部分,各地通过整合执法职能、优化资源配置、强化执法力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然而,由于相关法规体系暂未健全,在综合执法探索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和困惑,严重制约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进程,亟待重视并予以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人员身份复杂,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在各地普遍存在。一是执法人员身份复杂,有公务员编制、参公编制、事业编制、工勤编制、编外临聘人员,究竟哪几种人员具有执法的法律资格,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以某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为例,根据“三定”规定,核定编制若干名,现有人员中,实有公务员若干名、事业人员若干名、编外临聘人员若干名。从执法人员身份类别看,呈现“编制内执法人员数量不足、临聘协助执法人员占比过高”的特点,与繁重的执法任务不相匹配。根据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该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涉及住房打非治违、环境保护、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药品监管、市容市貌、市政设施、城市绿化、城市供排水、户外广告等11大领域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执法范围宽、头绪多,与执法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较为突出。二是执法主体的法律资格不合法。执法主体的法律资格,是认定相关主体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关键因素。机构改革后,实际执法主体与现行法规冲突,在行政执法中,因不符合主体资格导致违法执法行为时有发生。例如,20xx年,某县城管执法支队与县交巡警大队组成联合执法组,开展城区人行道违法停车综合整治,在某地开展联合巡查执法时,城管执法人员协助交警在对张某的白色违停私家车(牌照号渝AXXX)张贴“违停告知单”过程中,刚好被违法当事人用手机拍摄记录下来。据此,违法当事人以城管执法人员张贴交巡警“违停告知单”为由,投诉至某公安局,最终该投诉被认定为城管执法人员超越职权,导致此次执法行为无效,不仅影响了执法效果,还损害了政府形象。

  (二)法律法规滞后,执法依据不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违法行为不断涌现,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却未能及时跟进,导致执法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方面,部分领域的法律法规已经明显滞后于现实需要,如环保、食品安全等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涌现,但相应的法律法规更新速度较慢,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需求。另一方面,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涉及多个法律法规,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不协调,使得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适用法律,增加了执法难度。例如,某市在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非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但由于涉及环保、工商、公安等多个部门的职责,且各部门的法律法规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规定不尽相同,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九龙治水”的局面,严重影响了执法效率和效果。

  (三)执法协作机制不健全,信息共享不畅。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各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和信息共享。然而,当前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尚不完善,信息共享渠道不畅通,导致综合执法难以形成合力。首先,部门间职责划分不清,导致在处理一些复杂案件时,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其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滞后,各部门之间的数据无法实现有效对接,影响了执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例如,某市在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过程中,虽然公安、网信、金融等多个部门都参与其中,但由于缺乏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掌握的信息无法及时互通,导致案件侦破进展缓慢,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四)执法标准不统一,自由裁量权过大。在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中,不同部门的执法标准往往存在差异,这不仅增加了执法人员的工作难度,也容易引发社会公众的质疑。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执法标准,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执法行为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例如,某市在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乱象的过程中,教育、市场监管、消防等多个部门都参与了执法行动,但由于各部门对培训机构的资质审核、消防安全、广告宣传等方面的要求不一致,导致在实际执法中出现了“同案不同罚”的现象,引起了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

  二、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执法主体资格。针对当前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问题,应加快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类执法人员的法律资格,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具体而言,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同时,对于编外临聘人员,可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方式,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

  (二)加强立法前瞻,完善执法依据。面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新挑战,应加强立法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综合执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一方面,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新技术、新业态,及时将这些新变化纳入立法视野,确保法律法规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避免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和不协调,确保执法依据的一致性和权威性。例如,可以成立专门的立法调研小组,定期对各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和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三)建立健全协作机制,促进信息共享。为了提高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的效能,应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形成执法合力。首先,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避免出现职责交叉和推诿扯皮的现象。可以通过制定详细的职责清单,明确各部门在综合执法中的具体职责和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其次,要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实现数据资源的有效对接。可以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为执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此外,还可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综合执法的整体效能。

  (四)统一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为了确保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应统一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具体而言,可以制定统一的执法指南和操作规程,明确各项执法行为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减少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和随意性。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确保其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执法标准开展工作。此外,还可以建立执法监督机制,通过内部审计、外部监督等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确保执法过程的公开透明,增强社会公众的信任感和支持度。

  综上所述,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面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应从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立法前瞻、建立健全协作机制、统一执法标准等方面入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在这一过程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勇于担当、敢于创新,不断提高综合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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