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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

  《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已经202x年10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

  202x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提升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坚守“坚定信念、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的基本职业道德。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尊重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人员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正常行政执法活动不受干扰,维护执法权威性,为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 作风纪律规范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八个严禁”:

  (一)严禁滥用职权、违反程序,随意执法;

  (二)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裁量,选择执法;

  (三)严禁吃拿卡要、以罚代收,趋利执法;

  (四)严禁畸轻畸重、过罚不当,机械执法;

  (五)严禁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简单执法;

  (六)严禁有案不查、压案不办,消极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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