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推动往来款清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规定,在市财政局统一部署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往来款项管理是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真实反映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强化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动态清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和资金安全。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各单位应不断提高财务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财务保障。
第二章 往来款项的核算内容
第三条 往来款项是指单位在日常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需要结算的款项,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单独核算。
第四条 往来款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往来单位、个人及业务关系设立备查账,主要分为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两类。具体包括: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
指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主要包括:1. 应收账款: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而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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